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享有的全部权利
民事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主要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有时还包括第三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还包括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又称权利人、债权人、申请人。被执行人生效裁判文书的履行者。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时,申请执行人享有一系列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被执行人享有类似审理阶段的抗辩权,以维护其合法权利。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可视不同案情分别或组合适用: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老赖)名单,是较为有效震慑方式
1、申请执行权。没有申请,就没有执行。只有权利人申请启动,法院的执行机关才围绕其申请内容开始运转。包括三种情形:当事人一方拒绝履(1)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2)仲裁机构的裁决;(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2、执行行为异议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重要应知,但法官不会主动告诉你:被执行人以超出执行时效期间为由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裁定不予执行。
3、申请复议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权。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在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5、案外人异议权及其相关权利。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如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可申请再审、或申请抗诉;如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向法院起诉。
6、执行和解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和解达成协议。
7、暂缓执行申请权。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8、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请权。当事人的变更既有申请执行人的变更,也有被执行人的增加或变更。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将其继承人作为被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9、执行回转申请权。民事执行案件在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时,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财产执行回转。
尽管很少用到,但应知道: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裁判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法院不予支持。
10、罚款、拘留申请权。这一权力可由法院直接行使。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做法是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其财产情况时,先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再有法院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
法院不会因为被执行人是美女,就不予拘留,除非不符合拘留条件
11、执行措施申请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法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2)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3)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应知三点,法官会考你:第一,法院有权查询的信息包括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第三,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第三,以上措施,包括下面的扣留提取收入、划扣、拍卖和变卖、作价、作价抵债、以物抵债、搜查、交付财物或者票证、执行不动产、证照转移等执行措施,法院也可不经权利人申请而依法直接适用。
12、扣留、提取收入申请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13、拍卖和变卖申请权。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14、搜查申请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并隐匿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采取搜查措施。
15、财物或者票证交付申请权。被执行人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
16、不动产执行申请权。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没有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7、证照转移申请权。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财产权证照一般包括不动产证(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
18、执行行为申请权。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判文书指定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19、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权。被执行人未按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注意:被执行人的该类义务需在裁判文书中对本条予以注明,否则权利人无权申请。
20、继续执行申请权。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该申请权的行使,不再受2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法定程序权利
21、执行威慑受益权。失信被执行人俗俗称“老赖”,权利人对其可行使的权利包括:(1)失信被执行人申请公开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对其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不良信用、通过媒体公布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措施。(2)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权。被执行人不履行裁判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22、执行中止申请权。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时,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但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23、执行终结申请权。申请人向法院撤销执行申请。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
24、恢复执行申请权。裁决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止执行后,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权利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25、对担保财产或担保人强制执行申请权。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他人提供保证,在被执行人不履行裁判义务时,权利人可申请法院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
26、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权。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具有不应执行的情形,可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但应在执行终结前提出。
27、特定物返还执行申请权及相关权利。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权利人申请执行时,应执行原物并返还。原物已毁损或者灭失的,权利人享有折价受偿权;双方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法院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另行起诉权。
28、搜查对象的权益保障权。(1)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以及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派员到场;(2)搜查对象是未成年人的,应通知其成年家属以及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派员到场;(3)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4)搜查妇女身体的,应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29、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权。当事人认为执行人员制作的笔录、送达的法律文书、采取的执行措施,认为对其不利的,可以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应知要点,因为法官出于职业习惯,会不自觉地劝你签字:法院是不能强迫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的,只能按法律规定将当事人的这一做法记入执行笔录。尽管就一般而言,当事人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并不影响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进行。
30、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申请执行权。被执行人有对他人的到期债权,法院可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执行
31、对代履行人的申请执行权。被执行人不履行裁判的行为义务,法院可选定代履行人。权利人可申请法院执行代履行人。但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除外。
32、迟延履行金及损失补偿享有权。被执行人未按裁判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
33、参与分配申请权。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该申请权应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行使。
34、优先受偿权。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35、债权人参与分配异议权。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时,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法院制作的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36、分配方案提出反对意见权。 未对法院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可在收到异议后可向法院提出反对意见。
37、破产案件申请终止执行权。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清理债务”情形时,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
38、破产案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权。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被执行人可申请执行法院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
39、破产案件申请终止执行权。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被执行人可申请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40、破产案件恢复执行申请权。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法院,恢复对被执行人对执行。
41、再次申请执行权。(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2)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2年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42、妨害行为的另行起诉权。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如有妨害行为,因此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