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新规定:债务受让人不得对债权人主张原债务人的抵销权

厚大法考 2020-03-06

第三编 债与合同法 第一章债法总论 第二讲 债的移转

20、免责的债务承担

1、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台机器设备以2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的债务到期之日,乙与丙订立债务转让合同,约定乙将对甲的价金债务转让给丙。

1)乙、丙合同成立后,效力如何?

回答: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效力待定。

2)如果甲对乙、丙的合同表示同意,丙自何时承担价金债务?

回答:乙、丙合同订立时。免责的承担合同,一经追认,自始有效。(从乙、丙合同订立时起,丙就是债务人。)

2、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台机器设备以2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的债务到期之日,乙与丙订立债务转让合同,约定乙将对甲的价金债务转让给丙,甲表示同意。经查,此前,乙与丙订立装修合同,约定乙为丙装修办公楼,丙应先行支付20万元的工程预付款。于是,乙将对甲的价金债务转让给丙,并约定丙向甲支付20万元,视为向乙支付了预付款。

1)丙是不是代为履行的第三人?

回答:不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没有履行债务的义务。通过与第三人的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是债务承担。

2)如果乙、丙的装修合同解除,甲能否请求丙支付20万元价款?

回答:否。装修合同,是债务承担合同的原因。债务承担合同具有无因性,故不受装修合同解除的影响。

3、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台机器设备以2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甲已经将机器设备交付给乙。乙的债务到期之日,乙与丙订立债务转让合同,约定乙将对甲的价金债务转让给丙,甲表示同意。经查:甲所交付的机器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

1)现甲请求丙支付价款,丙能否以“甲向乙交付的机器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

回答:可以。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的,债务转让后,受让人可以继续对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2)乙将债务转让给丙之后,甲又与丁订立债权让与合同,约定甲将对丙的价金债权转让给丁,并通知了丙。现丁请求丙支付价款,丙能否以“甲向乙交付的机器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

回答:可以。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都存在抗辩权延续的规则。在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均发生的情况下,最后的债务人可以对最后的债权人主张原债务人对原嗯,债权人的抗辩权。

4、乙借给甲20万元,甲到期未还。甲乙又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台机器设备以2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

1)乙能否对甲主张抵销权?

回答:能。甲和乙在两个法律关系中互相债权互负同种类债务,且乙的债权到期。故乙可以对甲主张抵销权。

2)如果甲乙订立买卖合同之后,乙又与丙订立债务转让合同,约定乙将对甲的价金债务转让给丙,甲表示同意。丙能否对甲主张抵销权?

回答:否。债务承担情况下,受让人不得对债权人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权。

总结:

1、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的:

1)债权让与的,债务人可以对受让人继续主张该抗辩权。(债权让与,抗辩权延续)

2)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受让人也可以对债权人继续主张该抗辩权。(免责的债务承担,抗辩权延续)

2、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的:

1)债权让与的,债务人可以对受让人继续主张该抵销权。(债权让与,抵销权延续)

2)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受让人不可以对债权人继续主张该抗辩权。(免责债务承担,抵销权不延续——享有到期债权,是和对方抵销的大前提。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受让人不享有债权,故没有抵销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