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合同备案说明
一、合同备案产生的背景
合同的签订是商品经济产生的基础,诚信履行是社会经济秩序的保障。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合同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环境得到了有效保护。但是随着近年来经济运转节奏不断加快、利益目的追求过量化,一方面促使合同条款日趋简化,另一方面导致合同履行诚信下降,两者的相互作用,引发合同签订和履行瑕疵的纠纷不断上升,甚至个别人利用这种社会环境,通过合同的形式,获取非法利益,直接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和道德秩序,如果不及时控制和解决,就会连锁到社会商业诚信的丧失和各方利益的实现。同时,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实行还权利于社会的理念,在行政上逐渐弱化了合同监管力度,使市场的合同诚信履行也受到影响,仲裁合同备案制度正是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应运而生。
2011年西安仲裁委员会商洛分会(以下简称商洛分会)推出了仲裁合同备案制度,这是在探索和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延伸仲裁的服务职能,结合仲裁民意自治、权威高效的特性,充分发挥仲裁的社会保障作用,向社会推出了的一项新的仲裁法律服务措施。通过对各种合同、争议解决协议以及其他记载权利义务事项文件的备案和确认,从源头上减控纠纷的发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交易秩序的和谐、稳定。
二、合同备案的实质
仲裁机构提供的合同备案服务主要就是普通形式的合同(文件)仲裁备案,理论上来讲就是指仅对合同备案人双方提供的合同等资料进行备案,不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做实质性审查。此类型主要侧重于保管双方资料、固定证据、选择仲裁程序等方面,具有备案手续简便,时间短,速度快的特点,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三个工作日内可以办理完毕。具体来说,合同(文件)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文件)权利义务未发生争议前,提请仲裁机构公正确认其主体身份资质、合同(文件)属性、证据及相关文件和选定仲裁方式的权利处分;是仲裁机构在当事人在合同(文件)未发生争议前,将由当事人履行合同(文件)发生争议后,仲裁庭审理时应由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资质、合同(文件)、证据等相关材料的程序前置进行审查、固定、确认。普通形式的合同(文件)仲裁备案后,应由仲裁机构发给具有法律效力的《备案书》。简易形式的合同(文件)仲裁备案,是合同(文件)任何一方当事人将约定由仲裁解决争议方式的合同(文件)呈送仲裁机构备案,以确定当事人合同(文件)发生争议后即由仲裁方式解决的意愿,仲裁机构只需备案审查,但不发给备案法律文书。
三、合同备案的程序
(一)合同(文件)仲裁备案的争议解决方式约定
简易形式为:“因本合同(文件)及本合同(文件)相关事宜发生争议,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商洛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普通形式条款:“本合同(文件)及本合同(文件)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商洛仲裁机构主任指定(或双方选定)组庭仲裁。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各方承诺均以其备案身份证所载地址及备案合同(文件)所载地址为各类仲裁文书送达地不持异议,仲裁文书寄出10日内即视为送达。各方均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及以文书未送达进行抗辩的权利。”
(二)普通形式的合同(文件)和简易形式合同仲裁备案,当事人应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资质材料:
1.普通形式合同(文件)备案资料:
(1)当事人身份证;(2)当事人营业执照、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等证明;(3)备案合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有效合同(文件);(4)承诺书;(5)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协议);(6)备案合同(文件)类别、名称等内容的列表;(7)合同备案预审员意见;(8)备案处理费缴纳;(9)仲裁机构《备案书》。
所上材料需经仲裁机构备案预审员、备案专员对原件及复印件的审查确认。
2. 简易形式合同备案材料:
(1)经双方当事人盖章确认的合同及合同的复印件一式三份;(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资质证明;(3)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本合同(文件)及本合同相关事宜发生争议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提交商洛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4)备案合同预审员审查意见。
四、合同备案处理费收费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国务院《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商洛实际,对合同(文件)裁备案单位予以适当收费,以示合同依法备案的法律效力及其严谨性、规范性。
合同(文件)仲裁备案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备案金额(人民币) | 仲裁备案处理费(人民币) |
简易形式备案 | 免费 |
100000以下 | 200元 |
100000-1000000 | 1000-2000 |
1000000以上的每增加100万(不足100万按100万计算) | 在2000的基础上备案金额每增加100万,受理费增加500 |
其中:无备案金额的合同(文件)不收取仲裁备案受理费;该费用可有双方各承担50%,或者经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五、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
(一)主体确定
当事人需向仲裁机构提交相关合同材料首先是合同主体的有相关资质、合同文本是否合法,当合同履行发生纠纷争议时,当事人可向仲裁机构申请后直接进入仲裁庭审程序,而合同备案提交的材料可直接作为主体证据适用。
(二)意思自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备案的选择,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完全依据意思自治法定原则进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备案中约定选定仲裁员、开庭方式及送达方式、相关费用承担等条款,仲裁庭审理时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三)证据固定
合同备案时向仲裁机构提交的合同材料,在启动备案之时就作为证据被仲裁机构依法确认和固定,在仲裁庭审时可以直接作为证据适用,而且当事人选择其他解决纠纷方式时,仲裁机构有义务将该材料向争议处理机关出具,备案即产生公证效力。不论争议发生后当事人选择何种解决方式,合同备案材料的公证证据属性始终不变。
(四)程序保证
合同备案虽然简化了仲裁过程中举证、质证、辩论、送达地址确认选定仲裁员、费用承担义务等程序,但保证合同履行的功能并未减弱,更为重要的是合同备案是合同未履行时就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确认,程序上给权利人实现合同目的提前上一道“法律保险”。简化了仲裁程序上的要求,提高了仲裁法律制度的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