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仲裁机构有关情况调研报告

  为全面掌握我省仲裁机构工作情况,更好地发挥作用,政府法律事务处从今年4月份开始,利用6个月的时间,通过座谈交流、实地查看、分析研判等方法对8家仲裁机构有关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

  一、仲裁机构基本情况

  陕西省现有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榆林、汉中8家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共116人,其中政府工作人员82人,占70.7%;专家学者26人,占22.4%;仲裁办工作人员8人,占6.9%。各仲裁委员会以办公室或秘书处为办事机构,编制60人,在编50人,聘用69人。共聘任仲裁员1388名,其中律师占53.93%,行业专家(金融、建筑、医疗、交通等领域)占13.5%,高校教师占10.29%,曾任法官、检察官占7.57%,政府工作人员占5%,企业人员占1.85%,其他人员占7.86%。我省仲裁机构布局合理,发展比较迅速,为全省经济社会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仲裁机构设立比较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相关通知要求,制定下发《关于认真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启动了仲裁机构的重新组建工作。各有关单位在完善组建仲裁机构方案、筹建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设立办事机构、解决人员和经费等方面做了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西安作为重新组建仲裁机构试点城市之一,率先成立了西安仲裁委员会。随后,宝鸡、咸阳、铜川、汉中、延安、渭南、榆林仲裁委员会相继成立,分布在陕北高原、关中平原、秦巴山区三大经济区的8家仲裁机构,形成了布局合理、协同发展的良好态势。

  (二)推动仲裁事业发展有力。我省仲裁委员会主任大多由政府常务副市长或副市长兼任,副主任和组成人员一般由政府办、司法、工商、城建等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人员担任,保证了仲裁事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省、市相关单位积极支持仲裁事业的发展,不断在仲裁委员会人员、办公条件、政策扶持等方面提供帮助。省司法厅通过开展仲裁机构集中登记备案工作和仲裁行业清理整顿行动,保证仲裁机构规范发展。2019年4月,省司法厅组织召开全省仲裁工作座谈会,传达傅政华部长来陕调研仲裁工作座谈会和全国仲裁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关于完善仲裁制度 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研究制定我省具体落实措施,仲裁事业发展进入新时期。仲裁机构持续开展仲裁制度推行工作,在企业、社会中深入宣传仲裁法律,依法选聘经济、法律及其他专业人士参加仲裁工作,认真办好民商事纠纷仲裁案件。

  (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比较到位。各仲裁机构发挥公正、专业、高效、便民、保密等优势,加强与行业协会的联系合作,不断完善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争议条款,把业务拓展至工商、建筑、保险、金融、证券、科技等领域,积极引导广大市场主体采用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20多年来,全省仲裁机构共受理仲裁案件5万余件,标的额达500亿元,有效解决民商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为经济社会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在办理国内仲裁案件的同时,我省仲裁机构注重开展涉外仲裁业务。西安、咸阳、宝鸡仲裁委员会均办理了涉外仲裁案件;西安仲裁委员会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签订合作备忘录,相互提供工作支持,共同为“一带一路”以及亚太地区商事争议解决搭建更好更高的平台,满足中外当事人的多元需求。

  (四)仲裁工作各有特色亮点。各仲裁机构在工作实践中,逐渐形成自己的工作特色。西安仲裁委员会倡导“茶室熄纷争”,形成了“君子之争,和谐仲裁”的仲裁文化。渭南、咸阳仲裁委员会注重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调解和解率高。汉中仲裁委员会成立汉中市仲裁促进会,进行仲裁实务理论研究,推广仲裁法律制度。榆林仲裁委成立虽晚,但发展迅速,单件标的额高。宝鸡仲裁委员会设立13家交通事故仲裁工作站。延安仲裁委员会针对当地苹果交易特点,提供苹果交易仲裁服务,为广大群众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仲裁机构发展还不够均衡。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对仲裁事业重视程度的不同,8家仲裁机构在仲裁公信力建设、硬件建设、制度建设、仲裁队伍建设、机构管理、案件管理等方面差距较大。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最多的有50名工作人员,最少的仅有3名工作人员;仲裁员队伍最多的有603人,最少的38人;受理案件最多的有3603件,最少的13件;标的额最多的有58.3亿元,最少的2788万元。西安、咸阳仲裁委员会有办公大楼,各项设施设备齐全、功能用房完备,也有个别仲裁委员会条件较为简陋;商洛、安康市仲裁机构尚在组建。

  (二)仲裁人员队伍建设还有待加强。多数仲裁机构收费标准参照1995年《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执行,仲裁员报酬普遍偏低,制约仲裁员的工作积极性。另外,仲裁工作人员职业前景不明朗,上升空间小,人员流动性大,优秀仲裁人员难留住。

  (三)《仲裁法》及配套制度亟需修订完善。《仲裁法》实施20余年来未作修订,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例如:仲裁机构性质不明确、登记备案等程序不清晰、在仲裁程序中无法保全第三人权益、仲裁裁决不公难以救济、仲裁文件送达困难等。虽然中办国办印发了《若干意见》,但仍需要相关配套制度措施指导仲裁工作正规有序开展。

  (四)仲裁行业监管机制还不够顺畅。现行《仲裁法》规定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对仲裁委员会进行设立和注销登记,但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监管、处罚职能,目前省司法厅对仲裁方面的投诉信访材料只能建议转由相关市司法局办理,缺少行政监管的法律依据。《仲裁法》规定的中国仲裁协会还未成立,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自律、监督、处罚机制尚未建立,对违规的仲裁机构、从业人员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处理。同时,我省仲裁机构还存在宣传力度小、案件调解成功率低、互联网仲裁发展滞后等问题。

  三、下步工作措施及建议

  (一)健全完善仲裁工作制度。出台我省《关于完善仲裁制度 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不断提高仲裁公信力。制定《领导干部干预仲裁裁决、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保障仲裁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确保仲裁裁决公正。根据《仲裁委员会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仲裁机构登记备案工作,指导商洛、安康市加快成立仲裁机构,方便群众办理。

  (二)探索成立陕西省仲裁协会。借鉴中国仲裁协会成立经验和兄弟省份仲裁协会好的做法,推动陕西省仲裁协会成立,充分发挥仲裁协会联系政府与行业、服务仲裁机构的作用,努力构建行政指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三)不断加强仲裁队伍建设。2020年拟组织我省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科学设置培训内容,提升仲裁秘书的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同时,指导各仲裁机构对仲裁员进行培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办法,学习借鉴外省仲裁管理工作经验做法,开拓视野,提升能力素质。

  (四)加大仲裁工作宣传推广力度。利用传统媒体及互联网、微信、微博、短视频等新媒体广泛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普及仲裁知识,宣传仲裁工作优长和成效,提高仲裁工作的知晓率、认同率和首选率。(据厅政府法律事务处提供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