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侵权责任编亮点及法律规定

雷西萍律师 雷西萍律师 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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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及法律规定

一、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急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务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和侵权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告、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范医患关系与患者隐私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或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生态环境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生态环境修负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负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  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  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雷西萍

女,硕士研究生学历,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九三学社中央委员;陕西省第十一届、第十二届政协委员。公司、知识产权专业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实务导师;西安培华学院法学系客座教授;PPP项目经理、高级咨询工程师;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家咨询组成员;陕西省政法委特约研究员;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咨询专家;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咨询专家;陕西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第一届非常任委员;陕西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咨询机构专家;陕西省九三监督委员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陕西股权交易中心审核专家、西部产权交易中心审核专家;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陕西省分会商事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陕西省重点建设项目装备制造业项目联系人;陕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陕西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陕西省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省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西安、渭南、商洛、榆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期担任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北方光电集团、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集团西北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润陕西医药有限公司、陕西卫视、陕西画报社、中国建设银行、重庆银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师范大学、陕西郝其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龙药业有限公司、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西安大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金地生态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祥和元房地产公司、新西商企业家协会总法律顾问……等数十家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2007被陕西省司法厅授予“陕西省优秀律师”;2008年荣获首届陕西“三秦十佳”律师;2015年获“九三学社创建70周年全国优秀社员”;2016年度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2019年度被陕西省律协授予“十佳女律师”;2010年、2011年、2013年她所仲裁的案件被选为西安仲裁委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