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后,处理合同纠纷案件司法理念的转变(一)

来源:法律之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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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还规定了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具体到合同关系中,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和履行合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合同无效。

实务中适用该条规定的场合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债务人在存在多数债权人的情形下,恶意处分财产,导致其他债权人得不到清偿。如,与其中一个债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将全部财产设立抵押,且抵押财产价值显著高于该债权额;再如,与部分债权人签订合同低价处分财产、隐匿财产、无偿赠与财产,放弃共同财产份额或权益等。

第二,多次处分标的物的情形,比较典型的是一房二卖,与买房人签订合同后,又将房屋卖给他人,或者将房屋抵债给他人、租赁给他人、以该房为他人设立抵押等。还有,签订预约合同后,又违约与第三方谈判,向第三方转让预约合同的标的物等。

第三,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被代理人可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赔偿。根据《民法典》164、168、171条的规定,对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禁止代理的场合签订的合同,可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对其发生法律效力,故上述规定内容不属于导致合同行为无效的强制性规定,不能直接依据上述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但是,代理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其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在代理人与相对人的行为符合第154条规定的情形下,也可以选择主张合同无效的方式维护其权益。

一般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非合同当事人不得以合同主张权利。但是,《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并非基于合同法律关系属性,而是基于侵权责任法律原理,之所以赋予合同以外的他人权利,是因合同双方当事人以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发生第154条规定的情形,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主观上双方有恶意串通行为,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双方有合同行为,合同行为与他人的损失有因果关系。合同无效的后果是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保护方法基本一致。

适用154条规定需要特殊注意的是,以合同方式侵权,应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侵权,如果仅有一方侵权,另一方不知情,主观上没有过错,双方没有恶意串通行为,不构成合同行为的侵权,应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合同主张无效的司法救济途径是畅通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个路径:第一,可以原告身份提起起诉;第二,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第三,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四,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第五;可以申请案外人异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