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命马拉松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
原创 雷西萍律师 雷西萍律师 昨天
2021年5月22日上午在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黄河石林景区举行的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遭遇极端天气,导致多人死伤。截至23日8时,共搜救接回参赛人员151人,其中8人轻伤在医院接受治疗,21人不幸遇难。该赛事由白银市委、市政府主办,景泰县承办,具体赛事运营由甘肃晟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共计172人参与百公里越野赛。这次事故可以说是一次灾难性事故,不仅仅是在体育领域中,整个社会都为之扼腕。但是最终对于这个灾难性后果在法律上各方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何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悲剧值得每一个人去深思。
一、活动承办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国务院发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承办者具体负责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和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对于类似此次事故的极端天气情况和突发事故,承办者应当有应对措施,以便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按照目前的公开信息,赛区内补给站设置不合理、强制装备检查不合规、对极端天气缺乏预警、医疗救援不够到位。换言之,如果最终的调查结果显示活动承办方没有履行到位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必然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根据该条规定,若承办方承办此次活动提出的安全方案不合理,可能构成行政违法,更甚者可能涉嫌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二、参赛者是否属于“自甘风险”
《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条规定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那么在此次事故中,主办方能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主张免责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想要适用该条要注意条款有“因其他参与者”的限定。对于其他参与者,应当局限于直接参与者即其他参与此次越野跑的选手,不宜扩大解释为赛事承办方。理由在于自甘风险属于免责事由,若扩大至赛事承办方依照有关安全保障义务来承担的相应责任,与自甘风险作为免责事由不符。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都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直接相关,而这实际上就是关于客观过错的表述形式,不应当适用自甘冒险原则。
而且越野赛是在山野中进行的运动,包含跑步以及登山等形式。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马拉松越野赛的综合难度称得上是极限运动,相较于赛道较平缓、可全程跑动的城市马拉松,其对参赛者的要求更高,比赛距离更长,赛道更崎岖,需求的救援和装备也更复杂。在这种特殊类型的赛事中,组织方对参赛者当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责任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
附:《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承办方的行政责任
根据《体育法》第49条的规定,在竞技体育中从事违反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又根据《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违规赛区的处分分为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申办、承办全国性体育赛事2-3年的资格。因赛事组织和安全工作等疏漏,发生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以及体育赛事安全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全国单项协会应当对赛区做出取消申办、承办全国性体育竞赛2-3年资格的处分。也即若最终调查结果显示承办者存在安全疏漏或其他违规情形,会面临接受上述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