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工程已竣工但未按约定进行竣工结算,诉讼时效尚未起算
——在该案中,发包人称承包人在工程竣工3年半以后才就欠付工程款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最高法院认为,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自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至起诉时,案涉工程款欠款数额尚未确定,给付工程款的期限还未明确,因此承包人起诉并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关键词:|工程竣工|欠付工程款|诉讼时效|付款期限届满|开始起算 在本案中,发包人认为,其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的时间距离承包人提起诉讼,已长达3年半,承包人并未向其主张支付尚欠的工程款,也未和其联系,故本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应在两个月内审核完毕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并按审核价扣除工程应扣款项后予以支付。从《施工合同》约定看,承包人实际竣工后的结算期间,应为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的二个月内。 但本案工程竣工后,双方并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进行竣工结算。也即起诉之前,本案工程款欠付金额尚未最终确定,欠付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尚未明确。而支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期间是自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故承包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人给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并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发包人称承包人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274号“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市云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载“微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感谢阅读!关注鲁宁律师,获取更多建设工程法律知识。 作者简介:鲁宁,法学博士,资深争议解决律师。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致力于为客户打造最好的争议解决方案。案情简述:
最高法院认为:
案件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