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当事人拒不配合司法鉴定,法院是否可参照鉴定结果做出裁判?

案情简介

2018)最高法民申2975

某集团公司中标了某客运公司招标的案涉铁路隧道工程,随后,集团公司将案涉工程分解后,以项目部名义分包给某建筑公司,双方签订《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但其后,建筑公司又将其负责的工程中的一部分,转包给了谢某,而谢某则按照《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的约定,自行组织工人、准备生产设备以及部分工程材料,完成了约定的施工任务。

后来,谢某与集团公司签订了《退场协议书》《挖掘机转让协议书》《设备转让协议》等书面文件。但对方并未按相关协议履行义务,遂产生工程款纠纷,协商无果后,谢某将建筑公司、集团公司以及发包方客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至当地市中院。

一审、二审裁判

一审法院受理谢某的起诉之后,认定集团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虽然名为劳务分包合同,但建筑公司并无相应资质,且其承认自己出借劳务资质,仅向集团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后就将工程项目交由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

谢某个人与建筑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不具备施工资质,只是借用建筑公司的名义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具有违法分包的特征,该劳务分包合同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谢某为实际施工人。

谢某申请对其完成的工程量及价款进行造价鉴定,而集团公司、建筑公司、客运公司均不参与、协助、配合司法鉴定程序工作,且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补充鉴定后,均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供证据反驳,鉴定结论意见书足以采信。

最终,一审法院根据鉴定结果,判决集团公司限期向谢某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客运公司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集团公司不服判决,上诉省高院二审,二审判决后依然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裁判

再审申请时,集团公司称本案鉴定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将未经当事人质证的材料提交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依据单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鉴定。

最高法在收到再审申请后,对案情进行了详细的审查,认定了以下几项事实:

集团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虽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际上是违法分包,且谢某为本案实际施工人。故,建筑公司向谢某违法分包工程,应直接对谢某承担责任,集团公司、客运公司则应在各自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但集团公司与建筑公司、建筑公司与谢某之间均未进行结算,客运公司与集团公司也没有提交相关结算材料。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同意了谢某的司法鉴定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鉴定,符合法律规定。

集团公司、客运公司、建筑公司三方当事人在一审法院已经明确通知鉴定事宜之后,依然拒不配合鉴定程序,并且在《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之后,不仅没提出足以反驳鉴定结论的相关证据,也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一审、二审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计算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最终,最高院驳回了集团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很多时候双方最大的争议并不是是否欠款,而是欠了多少款,有时候,合同上的约定与实际施工情况有较大出入,往往就需要依靠司法鉴定来进行判定。

而司法鉴定需要多方当事人共同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有材料进行质证,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合理与合法性。如果某方当事人在法院已明确通知后,却拒绝配合相关程序的展开,那么可以视为其放弃了抗辩,法院可依法直接委托符合规定的机构展开鉴定,其结果具备参照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