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智普法丨装饰装修合同拖欠工程价款纠纷,应如何确定管辖?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装饰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的管辖条款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则为无效的管辖条款。

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辖93号

原告:A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某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B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某乙。

第三人:C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某丙。

原告A有限公司与被告B有限公司及第三人C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镜湖法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A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2月,A有限公司以第三人名义与B有限公司签订《某展厅设计规划、装修装饰合同》,约定A有限公司以第三人名义承接B有限公司的装修工程。A有限公司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B有限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价款。故诉至安徽镜湖法院,请求判令B有限公司向A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安徽镜湖法院认为,涉案《某展厅设计规划、装修装饰合同》约定:争议由甲方(即B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可按照双方约定确定管辖法院。遂于2019年2月14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安徽镜湖法院作为涉案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经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请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纠纷是否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案涉工程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路66号,安徽镜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立初

审判员  周其濛

审判员  纪 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朋

书记员邢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