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中86个字,违背了三项基本原则

      一份未生效判决书中有这么一段法官评价:“由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假烟的确切来源,亦无证据证明委托被告人周某某运送假烟的“上家”,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某某受他人委托负责运送应当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区区86个字,就违背了三项法律基本原则。


第一项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证明有没有“上家”的责任是控方,被告人没有证明义务。而且被告人向法庭提供了很明确的线索,物证“假烟”就是最直接的线索。但是,这位法官的思维是,我先认定你“有罪”,你证明不了自己“无罪”,那就是有罪。

      结合到本案中就是:我先认定没有“上家”,这个假烟是你被告人的。你说有“上家”那你就拿出证据来,而不是提供线索,证明不了就没有。

这就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思维……

第二项原则:存疑有利被告人原则

      物证“假烟”是很明确的可能存在“上家”的线索。控方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没有“上家”,那有没有“上家”这个事实就存在疑问。

      根据“存疑有利被告人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结果。那么,应该认定存在“上家”。因为这样可以证明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地位更低,作用较轻,可以认定为从犯。这样就有利于被告人。但是,本案中处理结果却截然相反,作出了对当事人不利的判决。明显违背了“存疑有利被告人原则”。

第三项原则:审判中立原则         

     公诉人当庭有明确表示,不排除存在“上家”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控方也认可存在“上家”的可能性。但是,法院作为中立方,凭什么非得越俎代庖的扮演更严厉的控方呢?

审判中立原则何在?天平偏向了强者。

 


      一份未生效判决书中有这么一段法官评价:“由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假烟的确切来源,亦无证据证明委托被告人周某某运送假烟的“上家”,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某某受他人委托负责运送应当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区区86个字,就违背了三项法律基本原则。

第一项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证明有没有“上家”的责任是控方,被告人没有证明义务。而且被告人向法庭提供了很明确的线索,物证“假烟”就是最直接的线索。但是,这位法官的思维是,我先认定你“有罪”,你证明不了自己“无罪”,那就是有罪。

      结合到本案中就是:我先认定没有“上家”,这个假烟是你被告人的。你说有“上家”那你就拿出证据来,而不是提供线索,证明不了就没有。

这就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思维……

第二项原则:存疑有利被告人原则

      物证“假烟”是很明确的可能存在“上家”的线索。控方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没有“上家”,那有没有“上家”这个事实就存在疑问。

      根据“存疑有利被告人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结果。那么,应该认定存在“上家”。因为这样可以证明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地位更低,作用较轻,可以认定为从犯。这样就有利于被告人。但是,本案中处理结果却截然相反,作出了对当事人不利的判决。明显违背了“存疑有利被告人原则”。

第三项原则:审判中立原则         

     公诉人当庭有明确表示,不排除存在“上家”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控方也认可存在“上家”的可能性。但是,法院作为中立方,凭什么非得越俎代庖的扮演更严厉的控方呢?

审判中立原则何在?天平偏向了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