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上的仲裁声音——上海代表团对修订仲裁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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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为更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与社会治理能力,亦或进一步与国际通行规制接轨,全面修订现行《仲裁法》应该提上日程了。


2022年全国两会上,上海代表团以代表团名义提交关于修改仲裁法的议案。明确建议,调整可仲裁范围,既要允许包括证券期货、知识产权以及数据交易、碳交易等新类型纠纷的可仲裁,也要支持国际投资、体育领域的纠纷进行仲裁。


上海代表团提出,应将司法支持仲裁上升为立法原则,引入仲裁地概念,将“仲裁委员会”改为“仲裁机构”,并将强制仲裁员名册改为仲裁员推荐名册。

通过修法,将进一步发挥仲裁纠纷化解功能,优化营商环境,并更好服务国家全面开放和发展战略。


上海代表团在议案中指出,现行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范围具有局限性。如今很多伴随新经济新业态涌现的新类型纠纷,以及国际上发展较为成熟的国际投资、体育领域的纠纷,无法纳入仲裁范围,影响仲裁解纷效能的发挥。

同时,仲裁法实施以来所形成的大量实践经验,需要通过修法进一步总结,人民法院在支持和监督仲裁过程中形成的司法实践和解释规范,也需要上升为法律规范。
从国际上看,目前国际仲裁通行规则和成熟经验,为修改完善现行仲裁法提供了借鉴经验。比如仲裁地的概念,既关系到仲裁裁决国籍、仲裁法律适用和撤销仲裁裁决管辖法院的确定,也关系到一国法律的域外适用效力。引入仲裁地概念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律与国际接轨。

上海代表团还提到,中国仲裁行业的改革探索,为修改完善现行仲裁法提供了问题导向和探索经验。调研发现,现有的仲裁机构法律性质不明, 导致我国仲裁机构在人事、财政和管理方面严重依赖地方政府,未能全面贯彻法律所强调的独立性。
此外,仲裁员遴选与任命过于刚性,缺乏过程性规范;仲裁协会权责规定不明,不利于提高仲裁公信力。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修法中予以订正。



上海方案:修改建议稿共95条
现行仲裁法共80条,上海代表团本次提出的修改建议稿共95条,修改幅度较大,建议采用修订的方式。

上海代表团建议,调整可仲裁范围。在可仲裁性方面打破平等主体之间纠纷的限制,既要允许包括证券期货、知识产权以及数据交易、碳交易等新类型纠纷的可仲裁;也要支持国际投资、体育领域的纠纷进行仲裁,为相关行业仲裁的发展提供支持。

代表团还建议,将司法支持仲裁上升为立法原则, 鼓励仲裁与诉讼、调解的对接。同时结合司法实践,对仲裁协议效力、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作出规定。尤其应坚持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在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司法审查上的区别。

议案建议,参照《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正式引入仲裁地概念,并明确其确定方式。强调其对仲裁裁决国籍、法律适用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调整对仲裁机构的规范方式。议案提出,应将“仲裁委员会”改为“仲裁机构”,明确仲裁机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性质,允许不同地区仲裁机构根据《民法典》非营利法人的类型作出选择;允许仲裁机构自主确定组织形式和收费方式,尊重并规范仲裁机构权力的行使;允许仲裁机构依法解散,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上海代表团还建议,将强制仲裁员名册改为仲裁员推荐名册,允许当事人选择名册外仲裁员。同时,完善仲裁员披露和回避制度,增加仲裁员披露义务,并把披露与回避制度相衔接,进一步规范仲裁员行为。

关于仲裁协会的性质与职责,议案认为,一方面应明确仲裁协会的法律性质并扩大仲裁协会会员范围,允许仲裁员及其他组织参与仲裁协会。另一方面,应明确仲裁协会的具体职责,既发挥仲裁协会协调、服务和监督功能;也要防止其过度干预仲裁,影响仲裁的独立性。

此外,上海代表团还建议,根据近年来仲裁具体实践并参照域外立法,进一步系统性调整仲裁程序章节。比如增设“临时措施”专节,在现有仲裁保全的基础上增加行为保全和紧急仲裁员等制度。调整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建议在涉外仲裁领域引入临时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