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组织机构
仲裁员
仲裁秘书
仲裁员
仲裁指南
仲裁案例
专题聚焦
仲裁文化
法律法规
合同文本
仲裁条款
备案合同仲裁条款
合同文本
劳动仲裁
在线咨询
公告 :
西安仲裁委员会商洛分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洛分会),是2008年由西安市、西安仲裁委员会和商洛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报省司法厅备案设立在商洛市域内主要审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唯一民商事仲裁常设机构。商洛分会受理当事人约定的提交商洛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商事、物权、财产及民事损害赔偿等纠纷。商洛分会依照《民法典》、《仲裁法》及《仲裁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高效、合理、依法、灵活和解、调解、裁决纠纷。
内容检索:
首页
学习与研究
马永红:邻里纠纷中的法理情——对樱桃树枝引发商洛7死2伤血案的反思
发布日期:2022-11-17 17:51:28
3911 阅读
9 点赞
马永红:邻里纠纷中的法理情
——
对樱桃树枝引发商洛7死2伤血案的反思
01
案例:樱桃树枝引发的血案
据陕西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通报,
2022
年
11
月
7
日
16
时
20
分许,商洛市商州区夜村镇夜村社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王某良(男,
56
岁,夜村镇夜村社区一组人)因邻里纠纷行凶,致
7
人死亡、
2
人受伤,后王某良跳河自杀,其尸体已打捞并确认。
凤凰
Times
等媒体披露,嫌疑人是本分老实人,事发起因为邻居李某良家樱桃树枝过界,影响王某良的三轮车出行。在李某良拒绝修枝情况下,王某良自行修枝,被李某良妻子一夜辱骂。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至派出所调解,双方虽无损失,但李某良家索赔
2
万元。
有一些村民
“拉偏架”作证,王某良很生气。派出所裁决王某良向李某良赔偿
1000
元,王某良觉得自己受到了欺负,先是用斧头杀死了李某良的父母、妻子、儿媳,此后又杀死了当初“拉偏架”的其他几人,作案工具为长斧头,砍杀过程历时
50
分钟。
案件有关信息公布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有的人谴责王某良冲动行事,有的人谴责李某良得寸进尺,有的人谴责作证者自作自受。笔者是陕西商洛人,也是一名律师,现以凤凰
Times
等报道为材料,分析樱桃树枝血案背后的法理、道理、情理,探究血案中值得我们反思的教训。
02
法理:相
邻权纠纷处理的四项原则
李某良家的樱桃树树枝影响到王某良的出行方便,本质上属于民法上的相邻关系问题。《民法典》第
288
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需要注意的是,从文义解释看,“有利生产”在“方便生活”之前。
根据多位村民的说法,王某良是家里的顶梁柱,经常开着一辆
“时风三轮车”在
312
国道上穿行,平时给人拉货,赚点钱。但李某良家的樱桃树长到了路上,枝条压得很低,王某良开三轮车过来过去不方便。由此可见,李某良家的樱桃树已经严重影响到王某良的正常生产问题了。
王某良曾向邻居提议将树枝收拾一下,但李某良家不同意,还骂道
“我家的树关你啥事?”李某良认为樱桃树即便长到大路上,邻居也无权干涉,这是李某良个人在法律认识层面的错误。当王某良采取砍枝以排除妨害的措施后,派出所却裁决王某良向对方赔偿
1000
元,这是派出所民警在法律认识层面的错误。
这些年来基层矛盾纠纷多与相邻权有关,或是因为一棵老树,或是因为一条水渠。尤其是在建房时,因为影响采光、屋檐滴水等问题屡屡爆发肢体冲突,有的甚至酿成命案。但其实往往有一方单纯从自身利益出发,法律认识有严重错误,面对村组干部调解时胡搅蛮缠,把法律规定当做了耳边风。
03
情理:邻里纠纷处理往往会考虑情面
李某良的妻子在发现王某良砍掉樱桃树枝后,
“骂了王某良家一整夜”,“骂得难听得很”。
第二天王某良出门时,
被
李某良的妻子碰到,
其再次用
更难听的语言当面辱骂了
王某良
。于是,王某良
与
李某良的家人发生了推搡,
但好在
双方
当时并
没有损伤。
乡村人际关系往来互动较多,凡事讲几分薄面。无论大小红白喜事,能到场行个人情,主家都会觉得面子上有光。但假如有人当着村里人的面,指名道姓辱骂无休止,则无异于毁伤他人的颜面。被辱骂的一方如果忍气吞声,则会助长对方的气势,甚至被村里人视为窝囊废。
李某良妻子彻夜不休的辱骂行为,置邻里情情于不顾,使得邻里纠纷的调解难度增大。其实,在处理邻里纠纷时,人情面子往往占了很大的因素,当事人一般都会考虑亲情、乡情、人情,愿意妥协退让吃一点亏了事。即便受害人受了重伤,往往也不申请伤残鉴定,不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全额索赔。
我的老家有人修房,自家亲戚作为工人前来干活,未曾料到机械故障人被砸伤当场死亡。村镇干部曾到场协商,法律规定当然也会谈到,但经过几轮谈判,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数额远不到法律规定的一半。这其中人情面子等因素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04
道理:邻里纠纷处理依然要讲公平正义
樱桃树枝被砍后,
李某良妻子索赔
2
万元
。在
派出所调解时,
村里的
几位证人均向着李某良家说话
,
派出所的民警认为双方都有错,
认为索赔
2
万元没有依据,最终
裁决王某良赔偿李某良经济损失
1000
元,但王某良不认同这个裁决结果。
王某良之所以不认可该处理结果,最主要是觉得派出所的处理没有道理。而在一般老百姓眼中,所谓的道理就是公平合理。暂且先抛开法律是否有规定,法律如何规定不谈,老百姓心中自有一杆秤。即便不说赔偿
2
万元,赔偿
1000
元的道理在哪里?
李某良家的樱桃树枝影响通行在先,王某良提出的收拾树枝的要求不被理会,迫于无奈王某良自行砍除树枝却遭到了彻夜辱骂和巨额索赔,从一般老百姓眼中而言,李某良家有错在先,彻夜辱骂再错,巨额索赔三错,早已经失去了道义人心,其诉求根本站不住脚。
村组干部调解也罢,镇派出所调解也好,说到底都要讲究一个理字,法条可以讲,情面也可以给,但是非黑白的道理要讲清。那种各打五十大板,一句
“双方都有错”,往往是稀泥抹光墙,无法从道理上让人信服,调解结果也难以得到全面的落实。
05
怨气:邻里纠纷处理应注意疏导情绪
樱桃树枝被砍后,
“
双方都气不过
”
,
尤其是证人
“拉偏架”后,王某良“很气愤,觉得那些人都是坏人”。有村民分析“可能是长年累月积攒出的仇恨……其他人(
遇难者)也都是跟他(王某良)有过过节的。
”
邻里纠纷发生后,起初一般都愿意调解。但调解时说话不能拱火,而是要让双方先把窝在肚子里的怨气先给放了。有的调解员很注意细节,当事人来了先给倒一杯热茶,发一支烟,任由当事人絮叨絮叨,调解员只是偶尔插两句话。当事人把一肚子苦水倒完,才能算是进入到说调解的环节。
如果当事人的怨气无法释放,又得不到法理、情理方面的回应,则非常容易钻入牛角尖,越来越想不通,则怨气不断淤积,就像一个氢气球般越来越大,等受到了某种刺激,突破了自身的忍耐极限,则必然会发生爆炸,届时不但伤害到自己,也会伤害到别人。
王某良的道路通行权受到影响,本身就窝了一肚子气,被
“彻夜辱骂”后,更是气上加气。派出所调查时,村民们“拉偏架”作证,王某良的气更是不打一处来。派出所裁决自己赔
1000
元后,王某良本可以再行提出异议或诉讼,但彼时的他觉得自己颜面尽失、申冤无望,最终积怨成怒,爆发了血案。
06
制度: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应有敏锐预警
王某良的小名叫
“葫芦”,妻子患有小儿麻痹症,腿脚不便。夫妻俩有两个女儿,一个已经出嫁,一个还在上学。村里人对王某良的评价是“人本来就老实本分,一直都比较安守本分,没有做过什么不好的事情。”对于血案的发生,很多人表示没想到。
但事实上,血案的发生已有一定的征兆。王某良被李某良妻子
“彻夜辱骂”,而且骂的很难听。此时此刻,作为第一线的村组干部、派出所民警应该就此保持高度警惕,毕竟“彻夜辱骂”这样的做法已很少见,而且特别容易伤人颜面,引发潜在的肢体冲突。
这几年,全国都在大力推广
“枫桥经验”,出台了各种各样的制度。枫桥经验正在于“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樱桃树枝纠纷引发了肢体冲突,在村组干部未能妥善处理的情况下,最终到了镇派出所处理的层面,可以说已经不算是小事了。
枫桥经验要求把社会治理的着眼点放到前置防线、前瞻治理、前端控制、前期处置上来,提高预测预警预防能力。各地都有调解制度和维稳名单,但具体到操作层面则力有不逮,如果村组干部、派出所民警并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释明法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方面有不足,则小纠纷就可能酿成大血案。
07
历史:邻里纠纷处理应引导双方相互谦让
几个月前,我曾到渭南市蒲城县办案,发现该县有一条巷子的墙角下方,镶嵌着一块被涂了油漆的长方形界石,上有清朝时期刻下的两列字
“墙外余地三尺,栽树五株”,此地正是蒲城人王鼎故居。据说,
王鼎在京为官时,邻居因宅基地与王鼎的家人发生纠纷。家人写信告诉王鼎,希望他能帮忙。
王鼎看到信后,将明代诗人林翰的《戒子弟》诗稍加修改寄给家人:
“
千里捎书为一墙,让他几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依然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
王鼎的家人看到这封信,立马明白了他的意思,主动向西让出三尺。邻居见此甚为佩服,也主动向东让出三尺。后来这条巷子便被称为
“
达仁巷
”
。
在邻里纠纷的调解过程中,一定要引导当事人向前看,想想自己的亲人子女,不要与人争一时的高低。现在的乡村,许多子女或在外创业,或在外求学,慢慢地已在城市安家落户,乡村老房屋檐的滴水多一尺少一分已不是特别重要,更重要的子女金榜提名,事业有成。
今年初我曾处理过一起因老核桃树引起的邻里纠纷,起因是核桃树压住了邻居屋瓦,但两家素有历史积怨,协商屡次无结果。后来,我出面邀请两家人喝酒,没有谈什么《民法典》,十余杯白酒下肚,纠纷就解决了。在生产队长见证下,最终核桃树被整个放倒。
08
反思:樱桃树枝血案的几种假设
假如李某良知晓基本的法律原则。如果李某良家知晓邻居有通行权,自己理应承担相应的排除妨害的责任,则在王某良提出异议后,李某良不应以
“我家的树关你啥事”为由再胡搅蛮缠,而应主动砍掉影响邻居通行的树枝,或同意邻居自行砍掉影响通行的树枝,则纠纷就此自行化解。
假如村民劝架或作证时晓之以情。如果村民在劝架或作证时,能够从道义、情义等出发,在厘清事实的基础上,不偏不倚地进行客观陈述,从情理上对李某良进行规劝,对王某良进行安慰,则双方可能就此达成相互谅解,证人或可避免被视为
“坏人”而遭到砍杀。
假如派出所裁决时能够秉公执法。如果双方在发生肢体冲突,闹到派出所以后,民警见各自并无身体损伤,则应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对李某良妻子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不必要求王某良进行赔偿,则双方均罢诉息访,樱桃树纠纷到此亦可到此划上句号。
假如王某良认为救济途径仍有效。如果王某良对赔偿
1000
元的裁决不服,知晓自己还可以提起异议或诉讼,知晓自己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且认为这些救济途径或许还能起一些作用,而不是纯粹只是走个程序或形式,则王某良未必一定选择共同毁灭。
血案已然发生,过往自难假设
。
嫌疑人王某良跳河自杀后,官方通报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仅个别媒体有零星报道,更多的事实已经无从查证。从政策研究角度而言,我们希望如此血案不应以嫌疑人死亡为终结,而应详细调查事件原委,反思其中的教训或不足,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樱桃
花
春天会再开,但树下人却已不在。
点赞(
9
)
上一篇 >
让敢于负责成为干部代名词
下一篇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新规定
收藏
分享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