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少谋:明确仲裁机构“非营利法人”性质定位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在省司法厅仲裁工作调研座谈会上的发言
仲裁已成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法治软实力的重要手段。我国《仲裁法》1995年施行,当时仲裁法制定时的主要任务是改变原来的行政仲裁体制(工商局合同科),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现代商事仲裁制度。 按照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且无隶属关系。目前全国半数以上的仲裁机构实行事业单位体制,人事、财务、薪酬等参照事业单位管理。而当今仲裁行业面临的不仅仅是要满足国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还要参与国际竞争,服务“走出去”的国家战略,争夺仲裁领域的国际话语权。这种体制不符合当前仲裁的业务特点和发展规律,不利于激发仲裁工作的活力,也容易使外方当事人产生误解。
一、仲裁体制学“北仲”
目前,司法部采取在仲裁机构登记证书上赋码的方式来解决仲裁机构的法人性质。而对于仲裁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的体制机制、管理模式、监管机制等相关问题则甩锅给地方政府去规范。
北京仲裁委员会探索出一条去行政化的道路,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在财政、人事、业务等多个方面均进行自主管理,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基于北仲的高度自治,其虽然顶着事业单位之名,但基本上行着民间化社会组织之实。英国《经济学家》杂志曾评价北仲“被公认为是唯一一家达到甚至超过国际水准”的内地仲裁机构。
二、仲裁机制学“深仲”
深圳地方政府在仲裁机制方面促进仲裁机构以民间化为核心,切实解决仲裁机构法人定位,
1.仲裁机构财务管理:实行企业化的财务制度
2.仲裁管理人才队伍:市场化的用人机制,
3. 分配激励机制:鼓励“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彰显仲裁机构的民间性、独立性和准司法性。
三、全省仲裁员共聘共选
仲裁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因此,能否感受到公平正义,当事人最有发言权。一个案子没处理好,受到伤害的是一个当事人,但可能影响到一个企业甚至一个行业对仲裁的看。因此,公信力是仲裁的生命。仲裁委对仲裁员的选聘,特别是对首席仲裁员的选聘优为重要。另仲裁员与仲裁机构之间属于松散聘用关系,故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仲裁员特别是首席仲裁员共聘共选,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四、以“西仲+”重新组建仲裁机构
我们常说“百年看上海、千年看北京,五千年看长安”,完全可以发挥“西仲+”优势,以公司制重组仲裁机构,如在关中地区以西仲为龙头设立长安仲裁中心,其它仲裁机构以股权并入其中。在陕南设立秦岭仲裁院,在陕北设立红色仲裁院。
五、复活陕西省仲裁法研究会
省法学会仲裁法研究会第一届挂靠在西北政法大学,由李林教授任会长,第二届挂靠在西仲,由时任省法制办副主任兼任会长,这十多年来,研究会既未活动,也又换届。希望省厅主持换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