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国际通行的当事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司法制度,是当今国际上公认的,并被广泛采用解决纷争的重要方式,通过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在许多国家已经非常普遍。仲裁法律制度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要素之一。近期,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就我市民商事仲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商洛仲裁工作的基本情况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由直辖市和省、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进行组建。截至2021年底,全国已设立仲裁机构274家,工作人员6万余人,累计办理案件400余万件,涉案标的额5.8万亿元。我省十个地市,除商洛市以外均设立了仲裁委员会。目前,我市的民商事仲裁业务主要由西安仲裁委员会商洛分会承担。
(一)西安仲裁委员会商洛分会概况。一是分会成立。2008年5月,西安仲裁委员会以西仲函字[2008]第6号商请函,致函商洛市人民政府协商成立在商仲裁机构,商洛市人民政府发函同意西安仲裁委员会在商设立西安仲裁委员会商洛分会委员会,并规定了分会工作职能。二是分会沿革。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已经过了三次换届,第三届委员会(2019.12至2023.12)主任为市委政法委原副书记兼任,原商洛市消费者协会主任王然续任驻会专职副主任兼秘书长,聘任时任市政协主席王甲训为商洛分会名誉主任、聘任时任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高中荣、时任市政协原副主席李军民为特邀顾问。三是分会机构人员。分会内设行政办公室、综合科、受理科、调解室等4个科室,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了洛南工作室和合同备案中心,分会现有西安仲裁委聘任的仲裁员20名、仲裁秘书10名、机关专职工作人员10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四是工作开展情况。2008年8月以来,审理省内外各类民商事纠纷600余件,促成当事人和解纠纷1000余件,接待当事人咨询3000余人(次)。审理了767名业主与金源房产、中美地产、方天财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决了凯华公司与市棚改办1.2亿元标的财产赔偿纠纷。案件经调解结案率达87%以上,在宣传仲裁法律知识、规避企业风险,参与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商洛仲裁委员会的组建情况。按照《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登记管理办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等规定,2019年8月,省司法厅向国家司法部呈报了《关于开展全省仲裁行业发展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报告》的文件。文件要求:“西安仲裁委员会商洛分会拟交商洛市政府重组为商洛仲裁委员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2019年9月24日商洛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成立商洛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决定成立商洛仲裁委员会,明确第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等组成人员。但根据仲裁登记管理办法,新设立的仲裁委员会须经省司法厅批准后、司法部备案,方能正式成立。商洛仲裁委员会成立相关资料也已上报省司法厅审查,但一直未获得批复。目前商洛仲裁委员会主要成员工作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没有重新任命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上级补报相关文件,仲裁机构的设立暂时停滞。
二、存在的问题
仲裁委员会的成立,对于完善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构建相互协调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公正及时解决矛盾,妥善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市仲裁工作存在一定困难和问题:
(一)仲裁行业社会认知度较低。经过多年的推广与宣传,仲裁普及率有所提高但先进的仲裁制度与当前商洛社会仲裁意识之间的矛盾仍然突出,社会公众对仲裁的认知度比较低。仲裁宣传不够广泛深入,仲裁意识和氛围仍比较淡薄,仲裁便捷高效专业等优势还没有被人们广泛知晓,仲裁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商洛仲裁体制机制不顺畅。省司法厅曾经要求将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交由商洛市政府重组,但商洛仲裁委员会至今未完成中省司法部门批准和备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不便开展业务指导,而商洛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办尚未完成登记、备案,不具备仲裁资质,对仲裁制度的推广有限,我市目前仲裁业务开展比较困难,仲裁案件的执法受到了一定影响。
(三)仲裁监督管理不够到位。由于商洛仲裁机构裁定案件的司法文书均是以西安仲裁委员会商洛分会的名义发出,按照法律规定,撤销裁定权归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委托莲湖区法院审理商洛分会撤销案件,莲湖区法院自身案件数量多、任务重,导致相关的案件得不到及时审理。加之异地诉讼和延期审理,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因商洛仲裁委员会没有正式成立,商洛中院没有审理涉及民商事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导致商洛仲裁监督不够到位。
(四)仲裁员队伍缺乏科学规范管理。《仲裁法》虽然规定了担任仲裁员的条件,但都是由仲裁委自行聘任仲裁员,素质条件难以保证。案件的多样性,复杂性和一裁终局决定了聘任仲裁员要涵盖多个领域的专业人员,客观上造成了人员组成的复杂性,相应的增加了管理难度。因资金制约,对仲裁人员培训不够经常,法院和司法部门业务培训也因体制影响,无法将这些仲裁员纳入范围,造成知识更新不够及时。我市仲裁机构性质、经费供给、办公场所及设施设备、人员薪金待遇等方面尚没有具体明确,也客观造成仲裁人员引进难、管理难的状况。
三、推进我市仲裁工作的建议
为深化仲裁体制改革,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我市仲裁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仲裁制度宣传。仲裁事业为朝阳事业,要充分认识到民商事仲裁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创新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要把仲裁工作纳入政府法治建设的整体规划。加大仲裁宣传力度,从市级层面整合各方面资源,有计划,有重点,全方位,多形式的开展民商事仲裁宣传,宣传好仲裁的独特优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提高民商事仲裁的社会认知度,扩大仲裁制度的社会影响,引导各级民商事主体积极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通过争取社会支持,优化仲裁发展环境。
(二)健全仲裁体制机制。依据仲裁机构设立的必要条件,积极补充上报资料,争取商洛仲裁委员会早日获得司法部和司法厅的登记发证,尽快开展仲裁业务。国务院《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中要求:“仲裁委员会设立初期,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解决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编制、经费、用房等。仲裁委员会逐步做到自收自支。”要结合商洛实际,进一步明确商洛仲裁委员会机构性质、经费来源、补充专业人员促进工作。
(三)支持创建特色仲裁机构。在商洛仲裁委正式批准运行前,要支持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履行正常职责,积极开展民商事仲裁,为商洛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争取西安仲裁委对商洛仲裁事业支持,可以按照“一套人马两个牌子”的思路,融合商洛仲裁委员会和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职能,鼓励商洛分会打造特色仲裁品牌,创建“秦岭保护”和“知识产权”专业仲裁机构,进一步推进西商融合,助力商洛“一都四区”建设。
(四)加强仲裁员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认真执行《仲裁法》关于仲裁员的聘任条件,严格仲裁员的准入标准,优化仲裁员队伍结构,打造精英化的仲裁员队伍。加大对仲裁员秘书的选拔、培训力度,制定科学的评价指标和激励机制,不断提高仲裁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重视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工作人员的安置,在重新设立的仲裁机构中,采取适当方式,合理转任聘用,保证商洛仲裁事业人才的接续性。
(五)不断提高办案质效。仲裁员和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时刻保持对法律、对正义的信仰,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和对专业领域前沿问题的研究,提升自身在专业领域的核心竞争力,确保案件审理依法公正。建立完善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严格防范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加大对仲裁工作的监督,健全庭审规则、证据审查等制度,加大仲裁裁决的执行力,保障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切实让人民群众在仲裁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保障。(作者王向阳 杨莉霞 李华分别系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市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