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2020修正)

(法释〔2020〕17号)

施行日期2021年01月01日

(1994年3月26日,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上面说的啥意思?有的人可能不理解,律师用通俗的语言给你说明白,比如你说,你们直接发生买卖合同,约定的是收到货后,立即付款,结果收到货对方没有付货款,出卖方同意让写了一个欠条,而且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这个欠条的诉讼就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计算时效了,比如2023年2月10日出具的,时效的起始期限就是2023年2月10日起计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最晚应在2025年2月9日。

如果由于自己的原因,导致自己的诉讼时效过了怎么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如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向借款人提出还款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向出借人提出还款请求);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重新计算6个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如台风、地震、洪水等);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待确定了再行计算);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如被非法拘禁);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