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昨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传来消息,该机构受理的一起仲裁案件,被仲裁庭适用西安仲裁委仲裁规则的中的“早期驳回”(early dismissal)制度予以驳回。据悉,该早期驳回决定系内地的首例早期驳回决定。那么,什么是早期驳回?如何看待在西安仲裁委的实践?
01 关于早期驳回
贸仲资深仲裁员,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张勇健老师在去年的“中国仲裁周”上有个发言,他介绍了早期驳回及相关制度的发展和实践。
正如张勇健老师提及,早期驳回制度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仲裁规则里最早正式出现。近年来,SIAC、HKIAC、LCIA、SCC、ICC等国际仲裁机构都在商事仲裁领域中引入了早期驳回制度。
内地仲裁机构也在不断规则调整完善和借鉴,贸仲也已经写入新版规则之中。还有本文提及的西安仲裁委员会。
早期驳回适用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比如,提出的时限和判断标准问题。
鉴于该制度的设计初衷,因此、提出的时间不能过于延迟。仲裁庭判断时需要看是否“显著”的不具有法律依据。
当然,每家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可能存在稍有差异。但,基本的共识是以该申请(反申请)是否显著的没有法律依据。
早期驳回区别于管辖权异议和快速程度。通常认为早期驳回在管辖权异议之后,早期驳回是赋予仲裁庭的权力,不是机构的权力。尽管早期驳回的内地价值追求之一在于高效率,但也有别于快速程序。
02 实践意义
第一、西安仲裁委尽管并未被“人为“列入内地靠前的仲裁机构,但,创新发展理念值得称道。
第二、地理位置是上天决定的,但后天的努力也很重要。如果一些机构总是“坐吃山空”,躺在前人创造的“功劳簿”上,早晚会被创新干事的机构打败。现在,已经有些这样的倾向。
第三、如果人浮于事,不思进取,不做事业的干事者,只做“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得过且过者。这样下去,仲裁事业怎么会有进展?
第四、有不少的内地机构,把创新、借鉴作为机构改革前进的突破口。规则不断完善,大胆借鉴,勇于实践。
例如,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复裁”制度,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名册外仲裁员推荐”制度,贸仲和西安仲裁委的“早期驳回”制度,中国海事仲裁的“临时仲裁”制度,铜陵仲裁委的“裁前告知”制度等等。
第五、人们的普遍印象中,似乎认为,西安是个古城,似乎不具有“创新发展”的基因,其实,首例早期驳回的实践证明,传统不意味着守旧。
人们的普遍印象中,似乎“小地方”不能跟大地方比。其实,类似铜陵仲裁委员会这种所谓“小地方”的仲裁机构也会有积极向上的力量。
第六、实践出真知。我们不否认,有些机构有想法,有些人也有意识。但总是停留在原地或理论层面或纸面。不去实践很难得到答案。规则停留在纸面不去实践如同仲裁员停在名册不去办案一样。属于睡眠规则,无法体现其价值。
最后,当我们看到西安仲裁委的首例早期驳回决定出炉时,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一个案例上。我们应探究事物发展的背后逻辑和规律,并应给每个机构和仲裁人带来一点启示才是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