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涉及合同工期问题,其与施工范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内容一样,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建设工程竣工日期存在争议时如何确定竣工日期,是判定违约责任和解决赔偿损失问题的重要因素,直接影响当事人切身利益。
区分完工时间、竣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的意义
竣工时间的确定也即确定竣工日期,严格区分完工时间、竣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是确定适用《2021年解释》第九条的关键。有同行认为,完工是指承包人就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均完成的时间;竣工是指承包人完工后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时间。笔者认为,严格来说完工时间不是法律术语,不具有法律争议上适用的意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和《民法典》均未出现完工的概念。完工这个词较正式的出处是在2014年《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从该条规定可知,法律上的承包人完工实际是竣工时间,承包人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验收,这个时间是竣工验收时间,竣工时间和竣工验收时间有一个时间差。
建设工程竣工日期存在争议时的确定方法
建设工程竣工日期存在争议时,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其法律意义涉及给付工程款的本金及利息起算时间、计算违约金的数额以及风险转移等诸多问题。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通常有两种情况:(一)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二)工程未经验收。其中,工程未经验收可分为发包人拖延验收和发包人擅自使用两种情况。
1.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通常情况下,竣工时间是明确的,竣工验收时间是不确定的。但当承包人无法固定竣工时间的时候,法律妥协的使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对承包人而言是有时间差损失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整个建设工程的最后步骤,也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重要环节。《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是合理的,既有法律依据也是可操作的实践方法。
这里的竣工验收合格是法律要求的标准,如果当事人对涉案工程的质量等级要求有特殊规定时,比如明确要求达到某个程度的工程质量等级(钱江杯或鲁班奖)时,有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特殊约定处理,达到约定质量标准时才能视为竣工验收合格。笔者是不同意这种观点的。承包人无法达到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的,只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即可确定竣工日期,至于是否达到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可以通过合同的违约条款主张赔偿责任即可。
2. 工程未经验收时竣工日期的确定方法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如果建设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视为条件已成就。这条是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制裁发包人的恶意行为。此类情况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均有类似的规定,其中《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时间是7天,只要7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经被批准。后两者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是28天。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正常情况下,工程交付发包人的前提是验收通过,而实践中常有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况。《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均作出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毕竟擅自使用的现实意义表明承包人已完成交付,风险已经转移给发包人。类似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也可窥见。目前,相关法律没有关于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后果或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的规定,如果一律按照1983年《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已废止)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目前操作也不妥当。因此,对于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承担多大范围的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处理,但这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是毋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