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私信,有问必答


随着网络的发展,即时通讯软件如微信、微博、QQ等,已经成为日常生活工作和交流不可或缺的工具,很多的信息传递都通过它们进行。

那么如果出现纠纷,需要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具备哪些要素才会被法院认可呢?

一、 微信证据形式类别

微信证据形成的证据形式一般有文字记录、图片记录、语音记录、视频记录、链接和转账支付记录等。

二、 微信证据如何保全

一般仅简单截图打印的微信记录需要配合其他证据才会被法院采信。

而经过了公证或第三方存证平台确认,则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会直接被法院认可。

因此,如果微信记录是关键证据,或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最好进行公证或者找电子证据保全公司进行保全。

公证保全参见:

最高院:微信记录要成为有效证据,如何保全?删除的可这样恢复!

三、 微信证据如何向法庭展示才有效

(一)需要提供微信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电脑等)

(二)需要显示微信昵称,微信号,手机号,头像来证明当事人身份

(三)需要提供完整的微信记录,不能有删节

(四)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四、 微信无对方主体信息或转账记录缺失怎么办

如果无法确证对方身份或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向法院调取,或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

法院或律师会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或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分别调取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记录和转账记录。

特别要注意的是,微信聊天记录是无法调取的,如果已删除,需要通过相关软件等来进行恢复。

如需帮助可私信,有问必答。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