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好文计划#裁判要旨: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青海某建筑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两公司应向万某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两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如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没有异议,但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律师费如何承担,最高法的判例给出了答案。
在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对律师费的承担没有约定,万某起诉青海某建筑公司和青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承担律师费。一审法院认为律师费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的律师费不予支持。(2020)青01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
万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尽管万某与两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两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某的额外支出。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两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020)青民终172号民事判决书
两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原审判决在各方的律师费负担没有约定的前提下,判令两公司支付律师费缺乏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青海某建筑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两公司应向万某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两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