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如果认为存在错误,可以在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要注意的是,六个月申请再审期限,属于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那么是不是只要超过六个月的,就一定不能再审了?

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六个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起算,也就是说,并不受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时限限制。

这几种情况分别是: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也就是说,由以上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些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如果确实超过再审期限的,还可以向法院申诉,要求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法院依职权再审没有时限限制。

除此之外,超过再审期限, 但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检察监督,启动再审:

一、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具有正当理由的,如因人民法院违法送达导致当事人未能及时收到判决、裁定而逾期申请再审,检察机关应受理监督申请;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再审期间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但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六)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三、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间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对其申请再审事由进行了实体审查且未以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需要注意的是,再审程序的启动并不意味着原判决、裁定会被自动推翻,而是法院将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以确定原判决、裁定是否存在错误。再审程序的启动,旨在纠正可能存在的司法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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