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上海国际商事法庭开具调查令支持国际仲裁临时措施

上海高院
2025年05月14日 17:01上海


今天(5月14日),上海国际商事法庭经审查,依法支持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交的一项以仲裁庭临时措施为依据的调查取证申请,并开具调查令协助仲裁调取证据。该案为全国法院首次以调查令形式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彰显上海法院对国际仲裁的协同保障作用。


案件背景:跨境合同纠纷遭遇取证难题


本案涉及一家中国香港公司与一家外国公司、一家中国江西公司的跨境数据服务合同纠纷。仲裁争议核心在于,需通过识别各方交易代表人身份,判定合同是否在当事人之间成立。由于交易代表人信息仅系微信号,当事人无法自行查证账号注册等资料,故向仲裁庭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仲裁机构向第三方出具协助调查函,但遭拒,导致取证受阻,案件审理陷入僵局。


仲裁庭:作出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决定


依据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中有关国际仲裁临时措施规定,仲裁庭经审查认为该申请调查的信息系该案关键证据,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具有重要作用,遂正式作出临时措施(Interim Measures)决定,同意申请人的调查取证申请,并由仲裁机构通过上海法院国际商事“一站式”平台向上海国际商事法庭提出调查令申请,并随附仲裁庭决定和当事人有关材料。


司法支持:依法审查后开具法院调查令


上海国际商事法庭经审查认为:第一,申请协助调查的证据与案件具有关联性,系案涉仲裁纠纷的必要证据;第二,当事人及仲裁庭经过努力与尝试均不能自行收集该项证据;第三,仲裁庭按照仲裁规则及国际商事仲裁通行做法作出的临时措施决定符合正当程序,且仲裁庭根据审理仲裁案件的情况就是否采取临时措施提出的意见,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查开具调查令的重要参考。


据此,上海国际商事法庭经审查后,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具调查令协助仲裁调查取证的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开具了调查令,以协助仲裁当事人调查取证。


典型意义:司法协同支持国际仲裁的实践范例


临时措施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指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进行期间,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毁灭证据等不当行为出现,由仲裁庭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等类型。临时措施对于保障仲裁程序有序开展、准确查明事实,保障仲裁裁决执行意义重大。由当事人就审理中无法自行调取的重要证据向仲裁庭申请作出临时措施,是国际仲裁的通行做法。在最新的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中,世界银行也明确将“法律框架是否允许法院命令采取临时措施以支持仲裁”作为全球营商环境的“最佳实践”。


为推进仲裁友好型法治环境建设,作为对标世行对中国开展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估的专家调查样本城市,上海于2023年出台《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临时措施,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案件情况提出意见后提交有管辖权的本市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作出裁定并执行。


上海国际商事法庭通过对以仲裁庭临时措施为依据的调查取证申请的审查并签发调查令,正是对上述条例规定的具体实施。相比以往仲裁庭向法院转交当事人申请,仲裁庭的临时措施决定可以作为仲裁庭意见,有助于法院快速全面了解案情,进而对是否准予申请作出判定。通过这种方式,也将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为代表的国际仲裁规则中“法院协助取证”(Court Assistance in Taking Evidence)的内容转化为可操作的国内司法程序,实现了仲裁司法保障措施与国际仲裁通行做法有效衔接。


这一实践不仅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解决路径,也通过规范、透明的审查机制,促进了仲裁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人民法院参考仲裁庭作出的临时措施决定对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体现了对国际仲裁的友好态度,有利于提高仲裁司法审查质量和效率,增强国际商事主体对上海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心,以高水平司法保障助力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海事及海商审判庭

文字:李超

翻译:施明宇、王黎园

责任编辑:郭燕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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