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西安仲裁委员会

写在仲裁法颁布十周年之际-----西安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潘俊星《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十年来,中国的仲裁制度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走过了一段辉煌的发展历程。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仲裁法在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结束了长期以来我国国内仲裁法出多门,准据不一,机构不健全,行政色彩浓重的局面,把我国仲裁立法推向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阶段。它不仅实现了立法基点与立法思想的新跨越,而且对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它以立法形式明确了仲裁的法律地位,突出了仲裁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不可替代的法律作用,体现了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本质特征。这对于维护经济秩序,节约诉讼资源,完善社会机制,促进经济交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仲裁法律制度推广的不断深入,仲裁对人们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将日渐突出,它在规范市场行为的同时,也在以特有的方式和作用促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提升市场化水平,成为我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手段。当我们回顾仲裁法颁布十年的历史进程时,我们不能否认,仲裁法在确立仲裁地位、提升仲裁水平方面所发挥的巨大作用,不能忽视,仲裁制度已植根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并呈现出无限生机与活力的社会现实。应当用发展的眼光审视仲裁的定位与作为,透析仲裁的今天与明天,用更加理性的思维,更富成效的工作,致力于仲裁制度的建设与发展,使其特色更加鲜明、价值更加突出、作用更加显著、发展更加迅速。仲裁的定位与作为不仅沉淀着仲裁昨天的思考与足迹,更托负着仲裁今天和明天的责任与希望,关系到仲裁的发展走向。在仲裁法颁布十周年之际,我们理应对仲裁的定位与作为有一番新的认识、新的感悟。一、 仲裁的定位仲裁的定位是依照仲裁的综合价值取向与功能设计而对其所体现的社会角色的客观评判。它是仲裁的主观意向与现实印证,是支撑仲裁大厦的基石,是仲裁发展的源动力,是仲裁作为的基础要件。科学、理性的仲裁定位,可使仲裁特色鲜明,作用突出,生命力强盛。否则,仲裁定位则会降低仲裁的社会作用与实用价值,制约仲裁的发展。仲裁制度之所以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缓慢,社会作用不突出,主要在于我们在很长一段时间从理念上、立法设计上尚没完成仲裁的科学定位。仲裁的法律地位并没有真正确立,而是呈现一种自然状态,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其间经过了先裁后审,两裁两审,一裁两审和一裁终局的演变过程。当然这受制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在行政计划主宰一切的经济体制下,仲裁制度由于缺乏发展的现实基础,因而不可能超越历史现实的合理定位。仲裁法颁布之后,仲裁的定位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确定。仲裁终于有了归属与依托,仲裁的发展终于有了基本的保障。仲裁开始成为一种与诉讼并立共存的品质优越、成本低廉、体现自主意愿、符合国际规范的新的司法资源,其社会作用也日渐显现。我国仲裁发展的历史实践证明,仲裁制度的发展,必须有赖于科学的定位,同时也应建立和培育与之定位相协调的社会基础环境。这样,这种司法资源才能真正体现其价值,产生应有的社会效应。(一)仲裁定位的价值选择与表现形态仲裁定位的价值选择在仲裁法中得到集中体现。一部仲裁法跨越了巨大的历史空间,正本清源,将一种全新的仲裁理念、仲裁形式展现在人们面前。它所体现的自愿原则、独立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以及高效、灵活、公正、平和、成本低廉、实用方便等,极大地丰富了我国仲裁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廓清了仲裁法律制度的本义,实现了仲裁立法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满足了市场主体解决纠纷多元化的社会需求。同时由此解决争议的新方式、新理念,催生出超越法律制度本身价值的社会影响,使仲裁的定位在其本体的基础上得以有效延伸。具体表现为:仲裁已不仅是国际通行的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有效方式,同时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载体和构成要件。它是支撑社会服务体系及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交往、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保障,是完善社会机制、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市场经济的助推器,维权者的掌中宝。上述价值定位及选择所衍生的多种社会表现形态,极大地拓展了仲裁的社会功能与综合价值效应,使仲裁的定位转化为一种社会定位。我们应从一个新的高度、新的视角审视仲裁制度,发掘仲裁制度,完善仲裁制度,穷尽仲裁制度的功效,提升仲裁制度品位。既然是现代文明的重要载体和构成要件,我们就应从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和推广仲裁制度,确立仲裁制度在我国法制建设和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既然是市场经济的助推器,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交往的重要手段,我们就应充分发挥仲裁的特殊作用,扩大仲裁的应用空间和使用频率,使仲裁这一先进的法律文化为社会普遍认识,广泛运用。这样,仲裁定位才全面、科学,符合其立法精神。才能通过其定位,强化仲裁的运用,增强仲裁的张力,提升仲裁的价值,使之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二)仲裁定位的实现效果仲裁的定位过程,实质是仲裁的法律实践过程。定位决定法律实践的走向,法律实践又印证、检验定位的准确性。所以仲裁的定位始终是一个动态的认识判断过程。仲裁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由于受认识要素、主体要素及社会环境等综合要素的影响,呈现出较大的定位误差,功能与作用的发挥受到很大的制约。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价值定位不到位。仲裁法定的特色很多,也很突出,但在实践当中,这些特色有许多尚停留在理念层面,没有真正化为一种操作层面的有效制度和保障机制。导致仲裁的规范化程度不够,独立的价值体系得不到有效强化,在庭审方式、仲裁理念及行为准则等诸多方面仍难摆脱诉讼的影响。仲裁的个性没有充分展现,其社会公信力难以真正体现。这种初始的认识与操作水平妨碍了仲裁作为一种纯粹、独立的法律制度的价值功能,使仲裁的社会作用难以充分展现。另外,从仲裁立法层面看,也有诸多限制,支持、保障不到位等缺陷,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仲裁的价值定位。社会定位不明晰。仲裁的社会定位依从价值定位。由于仲裁的价值定位不到位,仲裁的社会定位也变得模糊不清。这种先进的法律文化,人类文明的智慧成果在某种程度上处在一种“养在深闺人未知”的尴尬境地。即使初为人知,也会因法律认识和执行中的偏差,使人想说爱也不容易。之所以出现此种局面,主要在于仲裁的社会定位被淡化和忽视。从政府到民众似乎无法界定评估仲裁的性质、功用与社会价值,无法理解仲裁发展所带来的巨大社会效应,没能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设立仲裁机构,创造仲裁发展的基础条件与社会环境。许多仲裁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等生存基础条件长期得不到解决,处于一种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仲裁的意思自治,成了机构发展的意思自治,解决生计问题成为一些仲裁机构的首要任务,社会功能的实现被置于次要地位。这种指导思想,对仲裁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使仲裁机构及社会各个层面不可能从一个更大范围、更广的视野来认识仲裁制度建立和发展的深刻意义,难以准确把握仲裁制度所跳动的时代脉搏。这种认识境界与仲裁意思自治的基本精神是相悖的,有违仲裁制度设立的初衷。可见社会定位对仲裁的巨大作用力,它是验证和扩展仲裁价值选择的必要条件。同样的价值选择,在不同的社会土壤中可结出不同的成果,产生不同的社会效应。(三)仲裁定位的调整复位当前的仲裁定位,无论从自身价值层面,还是社会认识层面都存在明显的缺位现象。这种缺位现象又直接影响仲裁的生存状态与发展速度,进而危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必须及时地调整复位,还其本来面目。第一项调整要求:实现仲裁的品格特点。仲裁应建立起独立的价值体系以及与价值目标相应的实现方式。应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点,不断丰富其表现形态和人文内涵,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主体解决纠纷的多种需求。使之成为一种品质优越、特色突出,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争端解决机制。充分利用这一宝贵的司法资源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这一总体目标下,还应着力塑造仲裁人格。这种仲裁人格既要体现国际规范,又要融入中国特色,兼融并蓄,博采众长,适用广泛,以柔取胜。在为民众服务中体现一个“诚”;在指导思想上追求一个“公”;在庭审方式上探寻一个“活”;在工作作风上要求一个“正”;在仲裁质量上实现一个“优”。这种仲裁人格追求,将有助于提高仲裁的执法境界,展示仲裁的神奇魅力,扩大仲裁的社会影响,使仲裁的发展有其品质与特点的支撑和保障,与时代精神和社会需求相吻合,以更好地实现其社会价值。第二项调整要求:开掘其社会功能。仲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性能的优劣、应用的成效最终要体现在社会功能的实现上。社会功能的开掘,既有利于法律自身的完善优化,也有利用法律价值的实现。就仲裁的社会功能而言,一是调整其应用范畴。要不断扩大仲裁的社会需求和社会履盖面,使这种先进的法律文化能惠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二是调整其专业深度。在广泛运用的同时,仲裁还应发挥其专业化优势,不仅要研究民商事纠纷的普遍规律,而且对不同类别的民商事纠纷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按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组成专业化的仲裁庭,满足市场主体的专业性需求,确立其权威地位。三是调整其应用方式。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具体方式,但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市场主体的要求则是多方面的。除了多样化的纠纷类别和解决方式外,有时还会有一些超越仲裁一般功能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解放思想,深化对仲裁的理解,不断丰富仲裁实践,将仲裁的功能与用途发挥到市场所需要的程度。譬如,组织仲裁的前置性调解,对事实清楚且双方均认可的案件进行确权,开展仲裁法律咨询等。这些都是仲裁可以触及的领域和空间,而且更能体现仲裁便捷、灵活、尊重自主意愿的特点。我们应积极探索仲裁的新领域、新空间,提高仲裁资源的可利用率。第三项调整要求:调动市场力量。市场力量是仲裁发展的核心。仲裁协议管辖的特点,决定了仲裁的生存发展,必须依托市场力量,必须接受市场法则的检验。仲裁突现品格特点,开掘社会功能的目的在于激活市场,借助市场力量促进仲裁的发展。仲裁源于市场,依赖市场,又归于市场。因此必须牢固树立市场观念,强化服务功能,探索市场化途径。要通过主动推行、品质验证等多种方式获得市场的认同,提高仲裁的市场化水平。仲裁的市场化进程可规划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融入市场。应通过市场观念的全面调试,实现观念融入、机制融入、作风融入,以融入达到社会的认知与接受。第二阶段:服务市场。应通过优质的服务,积累其品牌价值,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市场的认同与信赖。第三阶段:培育市场。应依据仲裁的定位与调整范围,积极培育市场。培育思路为:依托企业这个点;联起行业这条线;覆盖社会这个面。形成点线面有机结合的培育格局,促使市场要素的不断成熟,实现由被动意思自治到自觉意思自治的升华。第四阶段:激活市场。激活市场是仲裁市场化的最高境界。它是多种市场化手段综合作用的结果,标志着仲裁已由被动地接受转为一种自觉地选择,仲裁的社会认同度空前提高。仲裁市场化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需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我们应坚定仲裁市场化的决心,坚持稳步推进的策略,使仲裁与市场水乳交融,全面提升仲裁的社会作用。二、仲裁的作为仲裁定位与作为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定位是作为的前提和保障,作为是定位的目的和实现方式。仲裁作为有赖于仲裁定位,又实现、验证着仲裁定位,是仲裁的归宿和出发点。明确特性,在于张扬特性;赋予权利,自当行使好权利;拥有资源,则须利用好资源。在我们确立了仲裁的定位之后,自当依此积极作为,通过有效的作为,使仲裁的价值定位和社会定位得以很好的实现。这体现着仲裁的价值目标,涵盖了仲裁活动的全部要义。我们应努力探索仲裁作为的条件、范畴、特点、规律,最大限度地实现仲裁的价值目标与社会功效。(一)积极作为,着力培植仲裁发展的基础条件要实现仲裁的快速发展,首先应从改善仲裁发展的基础条件做起。虽然仲裁法已颁布十年,但仲裁生态仍不容乐观。就外在环境来讲,涉及到社会经济体制的完善、政府的支持、法院的协作、社会的认知等诸多因素。这些要素目前与仲裁发展的要求尚有一定的距离。就内在环境来讲,仲裁初始阶段的特征还较为明显。仲裁理念、队伍建设、运作机制、推行方式、质量监控仍须完善,这些内在要素尚难以支撑仲裁价值体系与品格特点。这种“生态环境”若得不到及时的改善,将会直接影响仲裁制度的推行效力,制约仲裁的发展速度,降低仲裁的社会作用。因此,仲裁必须在改善环境要素和基础条件上下功夫。这不仅是仲裁作为的重要内容,而且是仲裁作为的先决条件。我们应投入足够的精力优化仲裁生态环境。第一,积极努力,创造和谐的外在条件。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使经济体制与法律制度相互促进,相互依存,和谐发展;要唤起政府与民众的仲裁法律意识,使之重视仲裁制度的推行,关注仲裁发展的成效,积极参与仲裁的建设与发展;要加强同人民法院的联系,争取人民法院的支持,探索建立一种相互尊重,和谐互动的工作机制,确保仲裁法顺利实施。上述外在条件的营造,必将会带来积极的生态效应,提高仲裁作为的成效。第二,苦练内功,改善仲裁的内在条件。仲裁的外在条件虽是仲裁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但其改善却是渐进的、被动的,仲裁机构的作用力也是有限的。唯有内在条件可置于仲裁机构的控制之下,能够自主实现。因此,我们在争取外在条件改善的同时,应把仲裁作为的基点放在仲裁内在条件的改善上。要着力解决先进的仲裁制度与初始的仲裁水平之间的矛盾。将仲裁的特点转化为社会普遍认同的优点;将仲裁先进的理念变为可具操作性的仲裁实践。这就要求仲裁机构必须苦练内功,提高自身的品质,形成独特的运行模式与实践效能,进而达到一种品牌效应,体现其价值功能。这种自我积累,自我升华的内功主要体现为:——创新内功。应深刻理解和领悟仲裁法的精神实质,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创新图变。着力进行观念创新,制度创新,体制创新,通过创新来整合仲裁资源,实现自身的超越与发展,建构不同凡响的仲裁文化。机制内功。须建立一整套科学的内部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保障仲裁的健康、高效运行,实现既定的价值目标。在管理效能上,管好、用好两支队伍:一是仲裁员队伍;二是办案秘书队伍。最大限度地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在运行效能上,要能够反映仲裁的诸多特点,体现自愿、平和、便捷、灵活、公正、高效的机制性能。与此同时,该机制还应满足自我调控的需要,具有前瞻性、开放性和兼容性,实现机制性能的不断完善与优化。作风内功。要使机构成员由思想教育、职业培训、制度与机制约束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建立起一系列良好的行为规范。这是一种较高层次的管理目标,具有直接提升仲裁品牌形象的特殊功能。传播内功。旨在强化仲裁推行工作,扩大仲裁的社会影响。仲裁协议管辖的特点,决定了仲裁机构必须具备自我推介的能力。应建立系统的策划方案,完备的宣传网络,形象直观的机构认知、识别系统,运用多样化的推行手段,提高仲裁制度普及推广率。以上诸项内功的修炼,将极大地改善仲裁发展的内在条件。它是仲裁保持生机与活力的关键,是仲裁作为的基本立足点,是仲裁跨向理想彼岸的航船。(二)有效作为,全力激活仲裁拥有的社会资源如果说改善仲裁基础条件的作为是针对仲裁自身,通过自身而触及仲裁的价值功能,那么激活仲裁资源则是直接发掘仲裁的社会资源,体现仲裁所拥有价值功能。仲裁是一个拥有巨大潜能的资源宝库,有认识资源、法律资源、智力资源、经济资源等。这些资源有的尚不曾为人所认识;有的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都是仲裁作为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激活仲裁的这些资源,使之发挥与其相称的社会作用?关键在于融入市场,致力于仲裁市场要素的培育,用市场观念、市场机制、市场方法、市场力量促生仲裁的价值资源,并激活与利用这些价值资源。首先,应牢固树立市场观念。仲裁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仲裁法的立法宗旨就是要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仲裁任何时候都不能偏离这个基本方向。这是仲裁资源生成和依托的基本条件,也是激活仲裁资源的立足点。我们应在市场观念之下,探寻仲裁资源的开发利用,了解市场需求,把握市场脉络,完善市场机制,创制适销对路的“市场产品”。仲裁所有的工作内容和发展举措,都围绕这一目标而展开。要有强烈的市场意识和市场定位,通过市场力量激活仲裁资源,拓展应用空间,提升价值品位,促进自身发展。这就是市场观念和市场需求赋予仲裁作为的内涵。其次,强化市场服务。市场观念自然伴随市场服务。服务是市场经济的载体和主要表现形态。仲裁过程的服务化、服务内容的市场化是仲裁发展的必然选择。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多样化的仲裁服务,既是仲裁工作的基本目标,也是检验仲裁作为的一项重要标准。仲裁与其说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不如说是一种市场服务形式。拓展服务空间,提高服务质量是仲裁永恒的追求。仲裁机构和仲裁人,应充分认识仲裁这一本质特性,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从民众最急、最盼、最忧、最怨之处做起,寓仲裁权于仲裁服务之中,努力做到仲裁程序公正,仲裁结果公平,仲裁过程便捷,仲裁服务上乘。使当事人在维权的过程中,不仅感知到法律的公正与神圣,而且体味到一份热诚与尊重。使法律适用不再冰冷无情,而变得更加人性。这种服务型的仲裁,给予人们的不仅是司法形式的差异,更是一种心灵的启迪与震憾。其三,确立市场信誉。所有市场化手段的运用,最终目的在于确立仲裁的市场信誉,使人们了解仲裁,信赖仲裁,自觉地运用仲裁。如此,仲裁作为才富有成效;仲裁资源才会被激活。而市场信誉的建立,除自身的品质特点外,还应形成一个开放的系统,一个有活力的机构载体。这个系统应面向未来,以先进的司法理念为指导,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的价值取向,具有自我调控、自我优化的特殊功能。这个载体应有独立的人格追求,特色突出、行为规范,最大限度地贴近市场实际,反映市场要求,开拓创新,与时俱进。这种市场信誉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它是一个拓展,整固;再拓展,再整固的过程。我们必须全方位地营建仲裁的市场信誉,持之以恒地培育仲裁的市场群体。使人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对仲裁充满信心;使仲裁资源始终保持鲜活的生命力。(三)理性作为,倾力构建仲裁科学的发展理念仲裁作为不仅要满足现实的需要,解决现实生活中的诸多问题,展示其现有的社会功能;而且要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要求,找准其未来的发展定位,实现可持续发展。不仅要务实,着眼于现实层面的各种仲裁实务,使之规范运作;而且要务虚,应深入研究仲裁理论,将仲裁的发展置于正确理论的指导下,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仲裁发展之路。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仲裁未来的发展前景进行理性的思考,对仲裁现实的发展状况进行科学的评判,从而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策略,确立正确的发展思路。使仲裁作为既面对现在,也面向未来,实现仲裁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依据上述要求及实践印证,我们试将仲裁的发展理念概括为以下28个字即:“以文化铸就品质;以特点体现价值;以服务确立定位;以市场谋求发展。”所谓以文化铸就品质,它要求仲裁的发展必须以文化为依托,形成特定的价值观念和精神心理,并具有丰富的、极具张力、充满人性化的表现形态。所谓以特点体现价值,是指仲裁必须有其特点的支撑。以特点展示个性;以特点塑造形象;以特点昭示功能;以特点求得认同。在特点的张扬中实现自我价值。所谓以服务确立定位,其寓意在于将服务作为仲裁价值实现的基本方式,通过服务体现作为,确立定位,赢得市场,实现发展。所谓以市场谋发展,旨在将仲裁纳入市场化的发展轨道。苦心经营市场,着力培育市场,适时调控市场,运用市场力量、市场方式促进仲裁的发展。这一理念,是对我国仲裁实践的理性思考,是仲裁科学发展观的初步探索。其中前三句是对仲裁品质与特性的要求;后一句则是对仲裁发展手段与方式的揭示。二者相互依存,互为条件,共同作用于仲裁的发展。这种品质加市场或者叫3+1的发展思路,是一种内涵式的发展模式。它更注重仲裁发展的质量,既满足了仲裁发展的现实需要,也为仲裁未来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只讲品质、不开发市场的仲裁,是缺少活力的;同样只追求市场、而不注重品质的仲裁,则是有害的。仲裁的发展应是品质与成效的统一;理念与作为的统一;眼前与长远的统一。这样的发展,才有坚实的基础,才是科学的仲裁发展之路。那种急功近利,只追求受案数量,只考虑眼前利益的作法不仅无益于仲裁的发展,反而会影响仲裁的社会形象,危及仲裁事业的整体发展。每个仲裁机构必须从维护仲裁事业整体利益的大局出发,从有利于仲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决定仲裁的作为,甄别仲裁的价值标准,制定科学的仲裁发展策略与发展目标,形成良性、互动、有序的发展效应,实现仲裁事业的整体推进。这是一个大思路,理应引发出一个大的作为。仲裁是以机构为依托,仲裁的作为,就实质而言,是仲裁机构的作为。每一个仲裁机构并不是完全孤立的,它存在于一个群体之中;每一个体都是仲裁整体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都会产生一种综合效应。我们应当树立全新的仲裁发展观。将自我行为纳入整体规范的轨道,由点及面,又由面带点,实现仲裁作为的群体效应,促进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相信经过各级人民政府与全体仲裁同仁的奋力作为,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将会更加迅速,仲裁制度的作用将会更加突出,仲裁事业发展的前景将更加美好。回首创业历程,我们倍感欣慰;展望仲裁未来,我们豪情满怀。我们已完成了十年的积累,定能在今后的征程中实现更大的跨越。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