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二节 监 护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五节 个人合伙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章 法 人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三章 法 人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章 法 人
第四节 联 营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二节 代理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二节 债 权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三节 知识产权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四节 人 身 权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