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二节 监 护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五节 个人合伙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章 法 人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三章 法 人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章 法 人

第四节 联 营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二节 代理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二节 债 权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三节 知识产权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四节 人 身 权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