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有效途径解决消费权益纠纷和因产品质量发生的民事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和经营者(服务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和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的:(一)与经营、服务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协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提请仲裁;(五)向法院诉讼。

仲裁机构是依照法律规定成立的专门裁决合同纠纷、民事纠纷、物权纠纷等民商事争议的机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程序简便,处理较快。仲裁机构的调解书、裁决书和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不是因生活消费以其他用途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权益侵害发生消费纠纷、民事纠纷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规,应选择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解决。

分会办公地址:商州区通江西路环卫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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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

200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