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仲裁是我国法律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调解是仲裁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仲裁调解即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4项“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在仲裁协议效力、证据规则、仲裁程序、裁决依据、撤销裁决审查标准、不予执行裁决审查标准等方面,尊重和体现仲裁制度的特有规律,最大程度地发挥仲裁制度在纠纷解决方面的作用。”再次高度、充分肯定了仲裁机构在裁判民商事案件中的调解裁决法律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据此,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近期用10天时间调解后并依据和解协议裁决了一起金融纠纷,供仲裁参与人借鉴。

基本案情

申请人蒋某的丈夫曾于2008年4月6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营业部开户了凭密码支取的活期一本通存折,申请人的丈夫于2009年7月19日因病去世,因此笔存款财产的归属,申请人蒋某与被申请人刘某发生纠纷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请求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进行仲裁调解,并对调解结果进行裁决确认。

处理结果

经仲裁调解员主持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仲裁庭应当事人请求依据和解协议裁决如下:

刘某,于2008年4月6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营业部开户的活期一本通存折账户项下的全部存款本息归申请人所有,由申请人办理挂失、支取手续。

仲裁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仲裁文书送达之后的第三天,在农业银行××支行营业部顺利办理了挂失、支取手续。

简 评

该案以极短的时效结案,是调解员白××有效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45号意见,体现了仲裁员独立调解案件的高效性、灵活性和工作能动性,也同时展示了仲裁调解机构对于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和便捷、公正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