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诚信

诚信是民商法最基本的法律原则。

首先,诚信是做人的准则。做仲裁员,首先要诚信做人。要做个好仲裁员,先要做个好人。《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规定的20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古话讲,“民无信则不立”,“人先信而后求能”。普通老百姓如果不讲信用,不讲信誉,这个人就无法立足于社会。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其次,诚信是立业的根基。任何人都有自己的事业,而立业的最大本钱就是对事业的忠诚和敬业的精神,要有坚定的信念,要信守服务的宗旨和承诺。“修学不以诚则学杂,为事不以诚则事败”。仲裁事业的基础是社会和当事人对你的信任、信赖。没有这样一种公信力,你凭什么裁决案件?仲裁凭借的不是审判权或行政权,它来自于诚信,出于当事人的信任。

第三,诚信是一种社会评价。仲裁的社会地位、社会威望和公信力,要由社会来评断,日积月累形成口碑,而不是由你自己说了算。宋代苏轼说:“成事在理不在势,服人以诚不以言”。一个案件裁得好,当事人会对我们的仲裁员、仲裁机构和仲裁方式留下深刻的印象。在他的同行同业发生类似情况时,他就会主动地介绍进行仲裁的经验,甚至会把仲裁和诉讼打官司做一些优势。从根本上说,仲裁的社会评价离不开诚信。政府现在强调要建立一个诚信的政府,更何况仲裁这样一种社会事业呢?我们要非常重视当事人对我们的反映、社会对我们的评价。诚信就是评价的尺度。

第四,诚信是专业的信誉和品牌。诚信是一个很有感染力和亲和力的品牌。我们仲裁事业唯一的依托和社会根基,就是要树立一个诚信的形象和品牌。《吕氏春秋》说:“信而又信,谁人不亲”。仲裁机构要立足于社会,要让社会信任你,要让当事人选择你,不靠诚信将什么也得不到。更何况,我们通过仲裁去维护的是社会的诚信秩序,我们努力追求的是公正地解决纷争。如果我们真正树立了仲裁诚信的信誉和品牌,在整个法制大环境的建设上,才找到了自身存在的价值。 二、诚信是法律人应有的操守

仲裁员是兼职的,但是仲裁员所从事的本职工作大多是法律这一行。法律人自身的人品不单单是他个人的道德,而且是国家法制和法律精神的体现。但事实上,二者之间有时又并非完全一致。长期以法为业的人与国家权力接触的机会多,靠得近,因此受感染的机率也高。我们一方面要看到法律人一般比较正派,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法律人的从事的工作面临的风险和诱惑更大。仲裁裁决的结果会涉及重要的利益得失,因此仲裁员和仲裁庭秘书很可能成为一些脏的丑的腐败现象的进攻目标。仲裁员要经得起诱惑、经得起干扰、经得起别人对你的误解。有一些仲裁员不能正确把握自己的角色定位,把自己降低到一方代理人的地位,错认为自己应当要多维护指定方的利益。有个别案件刚刚合议完,一方当事人马上就知道哪一位仲裁员意见,这和仲裁员的诚信相符吗?我们仲裁秉公办案,无求于人,坚持以诚信为本。仲裁社会公信力全凭办案的诚信。

三、仲裁员、仲裁机构、仲裁事业一定要强化诚信建设

仲裁要打出响亮的诚信品牌。但随着我们事业的发展,办案量的扩大,各种各样的干扰也越来越多,仲裁所面临的社会风气的压力几乎和司法审判一样多。

然而,我们仲裁员要经得起利、情、权、丑、势这“五毒”的考验。作为仲裁员和秘书处的人员,第一要抵制不当利益的诱惑,要有拉下脸的胆量和勇气;第二要排除“情”的干扰,该怎么办就怎么办,绝对不要受情的干扰;第三要防止权的滥用,要谨谨慎慎、规规矩矩地行使我们手中的裁决权,对于来自外界的干预应该无动于衷;第四要警惕“丑”的腐蚀,对五花八门的腐败现象,一定要保持高度的警惕,防止不知不觉上钩;第五要顶住“势”的压力,即要有勇气顶住来自各种“势”的干扰压力,在仲裁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做到这五方面,才能真正把仲裁事业的诚信品牌树立起来。

诚信,就是仲裁的客户来源;诚信,就是仲裁的业务根基。抓诚信建设,就是抓在了根本上,就能树立起我们的品牌——诚信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