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和谐仲裁模式与品牌的探索
西安仲裁委提出“和谐仲裁”理念的前前后后
西安培华学院文法学院教学实践基地挂牌仪式现场。图为西安仲裁委副主任潘俊星与西安培华学院院长共举“文法学院实践基地”牌匾。
这一理念不单纯把仲裁看作是一个法律形态和争议解决方式,而将仲裁界定为一种高度文明、自治的君子活动。要求当事人以君子之诚来相约仲裁,仲裁人秉君子之义来勉力求和。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和仲裁人须立君子之约,备君子之能,扬君子之风,怀君子之量,秉君子之义,决君子之争,体君子之道,从君子之德。
这一理念对仲裁当事人的类别、纠纷的特质、仲裁所依据的标准及最终所要达到的目标都作了完全中国化的解读,从而确立了中国仲裁的文化定位、职能定位与市场定位。这一理念使仲裁走出单一的法律思维与法律手段,具有丰富的人文内涵和多元化的价值标准,集道德、法律、经济等多种调控手段为一体,使之特色更加鲜明,市场主体更加认同,应用前景更加广阔。
由此可见,和谐仲裁,不是一个简单的标签性的概念,也不是一个跟风似的工作目标。它既是仲裁的职能、目的与责任,也是仲裁的特征,本色与方法。它准确而精道地揭示了仲裁的特性和规律,反映了仲裁的品格与精髓。它是我们认知仲裁、驾驭仲裁、感悟仲裁的一把钥匙,一面旗帜。我们从中可以更好地把握仲裁的特质,提升仲裁的价值,丰富仲裁的手段,领悟仲裁的精神内涵与最高境界。
这一理念的提出,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是仲裁本土化实践的必然结果。就社会、历史、文化背景来说,“和”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导意识,强调多元的和谐,异质的协调与对立的消解,追求至真、至善、至美的圆融,这是我们固有的文化传统。构建和谐社会,既是我们的历史传承,也是社会现实的客观要求,更是仲裁工作的基本任务和终极目标。
就仲裁的权力属性和运行方式来讲,和谐对于仲裁也有着特殊的意义,是仲裁工作机制与价值目标的必然选择。仲裁权力的本质属性是当事人财产权的授予,是一项社会公共服务产品。和谐,是衡量产品质量的重要指标,是产品价值提升的有效手段。仲裁与其说是一种争议解决的方式,不如说是一项“求和”的艺术。尚和、理和、竞和、达和是仲裁的职能、特性、方法、手段及价值目标。仲裁正在纠纷的不断解决中,运用着和谐的方法,践行着和谐的职能,展现着和谐的魅力,诠释着和谐的意义,实现着和谐的理想。和谐是仲裁的基本职能与价值目标,和谐也体现着仲裁的基本特性;和谐是仲裁的优势和核心竞争力所在,和谐更是市场主体对于仲裁的期待,是仲裁本土化的必然选择。
和谐仲裁的理念正是基于对仲裁特性、品质的认识,基于对仲裁生成的特有的历史、文化环境的考量,基于仲裁内在属性与社会价值目标,以及当前特定社会现实的实际需要而提出的。
这一理念将有助于深化仲裁的认识,把握仲裁的特质、明确仲裁的方向,提升仲裁的品质,塑造仲裁的品牌形象,增强仲裁的服务功能,最终完成仲裁这一异域文化的本土化改造和蜕变,确立其中国化的身份标识,以实现健康快速地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于广大民众。
今年6月10日,由西安仲裁委主办的网上仲裁研讨及总结会在西安天域凯莱酒店举行。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李万强及经济法学院院长强力应邀参加了会议。
和谐仲裁理念的实践
和谐仲裁既是对仲裁职能、品质、方法、目的的揭示,就不应也不可能仅停留在理念指导层面。它应通过不断的实践,完成其由理念到模式与品牌的转变,建立科学、系统、完备的工作运行机制和实践目标,以保证实现最佳的实践效能。
以西北地区仲裁机构的“和谐仲裁”实践为例,其发展过程大体经过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理念生成期。西安仲裁委在深入总结仲裁文化建设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仲裁初始阶段运行过程中所暴露的诸多文化排异问题及社会现实的客观需要,于2005年12月14日在纪念西安仲裁委成立十周年的“仲裁论坛”上,正式提出了“君子之争、和谐仲裁”的命题,并通过专题论文,结合实际仲裁案例对这一理念作了深入解析。该文通过对仲裁特性、职能及价值目标的理性分析,使我们对仲裁的认识视野得以拓展,对“君子之争,和谐仲裁”的现实必然性、紧迫性有了更充分的理解,对中国仲裁的发展路径与发展前景有了更清醒的认识和期许,对从事这项工作有了更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在这一理念指导下,仲裁的立意开始变得高远,工作的境界得以提升。仲裁活动不再是简单地运用法律进行是非裁断,而是以化解矛盾,促进交往,提升境界,再造和谐为己任。力求使当事人心有所托,情有所寄,权有所护,利有所得,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同时仲裁的创意也更加丰富,更符合当事人多样化的个性需求,把仲裁过程变成仲裁员与当事人共同参与的一项道德、法律与经济的实践。以探索最佳的解决方式,最优的社会效果为目标,充分展现仲裁程序设计的独立价值与魅力。另外在这一理念催生下,仲裁人的“君子人格”建设将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仲裁员的人格风范将成为贯彻这一理念的重要支点。仲裁员必须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和专业素养,应常怀敬畏之心,常思仲裁之德,常用促和之法,要以优良的职业操守立人,以可贵的人格品质服人,以高超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水平赢人。
第二阶段为理念扩大认同期。这一立足于仲裁特性及价值目标的仲裁理念要证明其现实的指导效用和普遍价值,不应仅在一个仲裁机构实践,而应在更大的范围得到应用,接受检验。为此我们在西安仲裁委倡导、应用的基础上,逐步通过多种方式将和谐仲裁的理念输入到西北地区各仲裁机构。具有标志性和里程碑作用是2007年银川西北区域仲裁工作会议。此次会议以“和谐仲裁”为主题,首次将“和谐仲裁”作为西北仲裁的共同路标,唱响和谐仲裁的主旋律。从此,西北仲裁开始有了明确的精神追求和自身定位。会后我们还以“和谐仲裁,唱响黄河岸边”为题,在《法制日报》发表银川西北仲裁会议侧记文章。
随后,2008年6月4日在西宁召开的西北仲裁工作会议上,为了大面积推广、实施“和谐仲裁”理念,将其定格为所有仲裁机构制度化的创新模式,成为全体仲裁人集体智慧和共同目标,西北十五家仲裁机构又联合向西北地区所有仲裁工作者,向全国仲裁界同仁发出了“和谐仲裁倡议书”。倡议要求全国仲裁界同仁,要明确仲裁工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确立仲裁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角色定位,明晰仲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所担当的历史责任和神圣使命,把仲裁的本质追求与和谐社会的精神导向相融合,真正彰显仲裁的核心价值。要把“和谐仲裁”当作审理案件的方法、步骤,更要把“和谐仲裁”当作孜孜以求的终极目标,以和为贵,以谐为美,在和谐中张扬仲裁的先进性,在和谐中展示仲裁独特的魅力,使和谐成为仲裁的特殊标识和最令人关注的亮点。
如果说原来和谐仲裁只是西安仲裁委的独角戏,而银川会议,特别是西宁会议“和谐仲裁倡议书”的发布,则形成了和谐仲裁的西北大合唱。从此和谐仲裁的理念有了更广泛的认识基础和实践空间。
第三个阶段为模式、品牌创建期。和谐仲裁理念要真正落到实处,必须将其转化为具体的仲裁模式和特有的仲裁品牌。这种模式、品牌的创建,除已确立相应的制度、原则、机制、流程及评价体系外,其最直观,最有说服力的表现形态莫过于具体的仲裁案例。案例是体现和谐仲裁模式、品牌的重要载体,是检验和谐仲裁成效价值的试金石。
模式与品牌创建期最有影响、最具证明力的事件是:2007年12月西安仲裁委首席推出《2006年至2007年西安仲裁委十大典型仲裁案例》,并召开隆重的表彰大会,由企业家与社会名流为参与10大典型案例的仲裁员颁奖。2008年底西安仲裁委又一次向社会推出本会当年所办结的10大典型案例,并结集出版《仲裁案例评论》,与2007年所不同的是,2008年的表彰大会,规格更高,规模更大,除仲裁员参加外,还邀请部分知名企业组成企业方阵。西安电视台对整个仲裁10大典型案例颁奖典礼进行了全程转播。今年9月在宝鸡举行的西北地区仲裁工作会议上,我们首次进行西北地区各家仲裁机构仲裁典型案例的交流,以此来检验各仲裁机构推广和谐仲裁的成效。
通过近年来所汇集表彰的典型仲裁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和谐仲裁的理念正在向纵深推进,正在完成由理念到模式品牌创建的跨越。在此过程中,各仲裁机构都从自身的实际出发,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实践,取得了不少积极的成果。西宁仲裁设置了专门的“谈话室”,“谈话室”从标语的悬挂到内部的装饰,无不透露出祥和温馨的气息。当事人走进银川仲裁委,迎接他们的首先是一杯热茶,一张笑脸。乌鲁木齐仲裁委有七个分支机构,山高路远,但他们不辞辛苦,让一个个当事人深受感动。
西安仲裁委作为和谐仲裁的率先倡导者,更是从理论到实践对和谐仲裁进行了多角度、全方位的深度开掘。
首先在理念上,我们将和谐仲裁作为仲裁本土化的身份标识和精神锚地,在仲裁活动中尽可能地将法治精神与人文精神相结合,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以至诚至善的精神追求,灵活务实的调解艺术,公正高效、平和理性地解决纠纷,实现互动双赢,促进经济 交往与社会和谐。
在指导原则上,坚持以主体平等为前提,意思自治为核心,公平合理为补充,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为底线。努力实现仲裁的道德价值与法律价值相统一,适用法律与解决纠纷相统一,规范秩序与经济发展相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在模式创建上,我们以“仲裁规则”的不断完善为基础,将最新的仲裁理念和实践成果引入仲裁规则,使仲裁规则始终保持先进性、实用性,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更有利于实现仲裁的价值目标。比如:我们在仲裁规则中,引入仲裁员特聘机制,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允许当事人推荐5名以上的首席仲裁员,当事人除享有众多的程序权利外,还可共同选择所适用的法律。此外,还在规则增设了调解专章。和谐仲裁理念制度化、规则化,为和谐仲裁模式的最终建立起到了最基础、最有效的保障作用。
在品牌战略上,首先我们提出了“以文化铸就品质,以特点体现价值,以服务确立定位,以市场谋求发展”的机构发展战略。同时又提出了“预先调解,温情裁决,关注履行,追踪服务”的仲裁工作标准和“本其心,顺其情,求其理,精其事,促其和”的仲裁价值目标。最终要实现法律、经济、道德三合一及法律精神与人文精神,法律价值与道德价值,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三统一的社会价值目标。使仲裁真正能够自觉融入市场经济,提高其社会公信力,提升其价值功能。
在仲裁方法上,我们遵从仲裁的三种属性,即:法律属性,道德属性和经济属性,以“秉持良知,投入感情,慎用授权,守住底线”的职业道德要求,依照“循情、明理、适法、息争”的逻辑思维和工作方法来办理每一起仲裁案件,做到通人脉,解文脉,遵法脉。最终通过个案的处置,实现仲裁应有的教化功能,认识功能和规范功能。使当事人不但能够定分止争,而且能充分的享受仲裁过程,启迪心智、陶冶情操,接受现代法律文明的洗礼。
由于和谐仲裁理念的不断普及、深入,和谐仲裁模式与品牌自觉意识的增强,加之制度规则的日趋完善,和谐仲裁正在西安及整个西北地区产生积极的效应,成为西安仲裁和西北仲裁的亮点,推动着西北地区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
今年6月18日下午,西安培华学院文法学院教学实践基地挂牌仪式在西安仲裁委员会正式举行。图为部分参会人员。
模式品牌价值的提升
和谐仲裁模式、品牌的创建是一个动态的、无止境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西安仲裁委以及西北各仲裁机构虽然在和谐仲裁的模式品牌创建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远未达到一个成熟的仲裁模式与品牌的要求。要使和谐仲裁成为一个驰名品牌,成为西北乃至中国仲裁的身份标识,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和美誉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不懈的努力:
(一)深化和谐仲裁价值及作用认识,增强品牌创建自觉性
和谐仲裁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与外在形式。它以和谐价值追求为核心,在和谐的思想认识的基础上,通过和谐的选择方式、组织方式、价值引导判断方式,使双方当事人在和谐的氛围中实现和谐共赢的权利诉求,享受和谐仲裁目标实践过程中的快乐。它融仲裁的专业目标、社会目标及运行机制于一身,集思想、特性、品质、方法及价值追求于一体,准确地揭示了仲裁的内在品质和外在功能,是仲裁中国化的重要实践成果。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创建和谐仲裁品牌的意义和价值所在。和谐仲裁品牌创建是增强仲裁服务功能,完善内在品质,提高其核心竞争力的需要;是仲裁自觉地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顺应社会转型、变革的历史要求,进行本土化改造的需要;也是仲裁打造自身形象,争取公众认同,获取特殊授权的需要;更是落实我们党和国家关于和谐社会建设的伟大目标,彰显其特殊的功效,发挥其独特作用的需要。
只有在此认识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增强和谐仲裁品牌创建的自觉性,投入全部力量精心打造这一品牌,悉心呵护这一品牌。通过这一品牌寄托社会理想,昭示思想情怀,架起与社会沟通的桥梁。用仲裁的品质影响社会公众,调整人的行为方式和各种利益关系,净化心灵,提升境界,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完成其理论构建,建立科学工作制度与运行机制
和谐仲裁品牌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需要长期积累、孕育的科学实践。为此,必须完成其系统化的理论体系建构,使系统的内容完整,结构严谨,运行顺畅,目标恒久不变,整体效能突出。
就和谐仲裁品牌的理论体系建构来讲,所包含的基本要素有价值目标体系、特性功能体系、思想素养体系、情感认知体系、程序方法体系、策略技巧体系、成效评价体系及传播推广体系等内容。每一体系又都有着特定的外在与内在的要求与表现形态,必须对其进行深入的理论解读,揭示各要素的特性和内在规律,使其客观而完整地呈现在仲裁人面前,运行于仲裁活动中,形成和谐仲裁之大观,展示和谐仲裁之风采。
就和谐仲裁品牌的结构形态来讲,必须准确界定其组织构架和作用方式,力求做到主次分明,重点突出,有序发展,动态调整。要体现其和谐的功效,必须首先使品牌的内部结构体系和谐。不能只追求单一要素的发展,而应多元互动,整体推进,形成品牌结构要素的整体合力。
在完成品牌理论体系建构及结构认知的基础上,我们还应建立科学的工作制度与运行机制,保障品牌构成要素的有效实施,使其成为常态的工作任务,呈现良性发展的态势。
品牌应用价值的拓展
仲裁作为一个社会公共服务产品,应随着社会的需求不断丰富产品种类,提高产品质量,完善服务方式。唯有如此,才能积累品牌的价值,增强品牌的效用,拓展品牌的应用空间。
创新是仲裁发展的不竭源泉,是品牌价值提升的重要途径,我们应通过不断的创新,使和谐仲裁品牌始终保持旺盛的活力及持久的魅力。
首先要着力体制创新。体制既是品牌的建设要素,也是品牌的重要载体。体制不活,无法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自然无法承载品牌的发展。因此,我们要不断创新工作体制,努力使仲裁的工作体制社会化,发展机制市场化,机构建设规范化,使每个仲裁人都能激发和谐仲裁品牌建设的巨大热情,都有为品牌发展贡献聪明才智的能量与愿望。
其次要着眼制度创新。要及时废除不利于品牌建设与仲裁发展的旧制度,建立有利于品牌建设的新制度。用制度建设为品牌的创建扫清障碍,铺平道路,保证品牌的行驶一路绿灯。
其三,还要致力于仲裁品种及仲裁服务方式的创新,要时刻关注市场需求,依据市场需求,不断研发仲裁的新类别,新品种及新的服务方式。如:能够有效防范纠纷的确权型仲裁;先实体后程序,降低仲裁门坎的便捷型仲裁;依照商业惯例进行磋商的斡旋型仲裁;还有建筑工程前期介入、全程跟踪的专家评议型仲裁。这些创新的仲裁品种和仲裁服务方式,无疑会为和谐仲裁品牌的价值提供有力的佐证,使品牌的应用空间无限拓展。
第四,实施品牌推广战略,提高仲裁的社会认知度、美誉度。实施品牌推广战略是仲裁发展的必由之路。仲裁协议管辖的特点,决定着仲裁推广是一项长久的任务,而随着仲裁应用的深入,仲裁推广的方式也应作适时的调整。应由开始的制度推广,理念推广,变为品牌的推广。应通过品牌的建设,使社会公众更直观、更真切,更信服地感知到仲裁的品质。真正通过品牌唤起社会公众选择、参与仲裁的热情,扩大其市场占有率。
品牌推广战略是一种前瞻性、高层次的仲裁推广模式。它以深厚的文化积淀和内在的价值保障为基础,具有持久的价值功效和广泛的影响空间。它不仅有利于仲裁在国内输出,使之拥有国内市场;同时也有利于仲裁的国际输出,使之拥有国际市场。
品牌建设是一条艰辛之路,但同时也是一条仲裁发展的智慧之路,价值提升之路。我们深信随着和谐仲裁品牌建设的不断深入,品牌的价值的充分兑现,我国仲裁必定会在国际仲裁事物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成为国际仲裁领域一道靓丽的风景。(潘俊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