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当今社会的人身及财产等保险活动已经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保险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的稳定以及人民生活的安定有很大保障和影响,相应各类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也日渐增多,尤其是无理拒赔使投保人倍感寒心。合法合理的解决此类纠纷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人身保险事关民生。仲裁机关依法高效、公平受理保险案件,解决纠纷追求公正和效率。与此同时,对于争议的解决结果而言,仲裁不仅要追求争议处理结果的适法性,体现仲裁制度所蕴含的公正理念,而且更注重争议解决结果的妥当性,从而真正达到事了和气在的效果。
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10日申请人石某与被申请人商洛**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定期保险合同,并附加住院医疗险。石某按照保险公司规定按时交纳了保险费,当时业务员口称只要办理了附加住院医疗险,任何一种疾病住院都可以承保。2007年12月石某发觉自己双足大拇指有疼痛感,于2008年3月份在西安交大一附院检查后,医生说需要做手术治疗。石某在手术前打电话就此情况向保险公司告知,保险公司答复把住院证、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结账发票等票据拿回来就可以赔付。出院后,被申请人却以石某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不赔偿。石某多次就赔偿事项与被申请人协商不成,于2008年8月28日向本会申请仲裁。请求:1、赔付医疗费用6007.00元人民币;2、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延期付款违约金1500.00元。
处理结果
本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积极引导当事人面对事实、正视证据,力求以调解方式解决问题。经过多次沟通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9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于2008年9月26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住院医疗赔偿费3087.00元人民币。
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简 评
该案从立案到结案共27天。双方当事人当即履行,石某从商洛**保险公司领到住院医疗赔偿费3087.00元。
本案标的虽然不大,但仲裁庭为了完美的解决纠纷,付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和谐仲裁,这就是仲裁追求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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