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明确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一、合同纠纷,主要包括社会经济生活中所经常出现的下列合同纠纷:

(1)经济合同纠纷:购销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纠纷。 (2)技术合同纠纷: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纠纷。 (3)著作权合同纠纷:许可使用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出版合同等纠纷。 (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 (6)涉外经济合同纠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资源合同等纠纷,以及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其他合同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侵权纠纷。这类纠纷在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领域中较为常见。

二、消费纠纷:指各类因购买商品用于生产生活而发生的交易消费纠纷。

三、产品质量纠纷:指各类购买产品的单位、个人使用产品所发生的质量问题。

四、物权纠纷:指受物权法调整的各类物权纠纷。

五、确认合同效力:指以《合同法》《仲裁法》调整的各类合同效力。

六、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7月24日法发【2009】45号《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二、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9、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由该仲裁委员会专门设立的调解组织按照公平中立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调解中心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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