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新城业主【发表时间】2010-6-12 8:10:18【留言内容】

  丹江新城小区辅助用房属非商品房应属全体业主共享公用的分摊建筑,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其用途。” 但丹江新城开发商在该小区交付使用3年后的现在擅自变卖物业管理用房。事发后,小区业主委员会经多次交涉未果后,报告商州区房管所,区房管所办事人承诺不予办理,而后,开发商以金钱为诱饵,打通有关环节,区房管所在明知违规,受经济利益驱动违反有关规定私自于5月28日暗箱操作给当事人办理了房产证。以上行为,严重侵害了丹江新城广大业主的利益,经小区业主委员会会议研究请求仲裁委督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丹江新城开发商有关问题,查处商州区房管所有关公务人员的违纪行为,撤销区房管所商房权字第3190号房产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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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丹江新城有关问题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