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全国仲裁机构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仲裁等重点工作,深化仲裁改革,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2010年,全国209个仲裁机构受理案件78923件,同比增长5.5%,标的额达932亿元。
第一部分 2010年全国仲裁工作发展情况
一、高度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仲裁需求,努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全国仲裁机构坚持仲裁为民理念,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找准仲裁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切入点,进一步完善、落实服务大局的措施,着眼于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努力加强对新领域、新类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和指导,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国内一些企业的生存发展面临困境,大量合同纠纷及企业破产、强制清算等案件进入仲裁领域,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相互交织,各种利益冲突不断加剧。仲裁机构努力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指导仲裁庭妥善仲裁案件,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理顺市场竞争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深入开展重点领域仲裁工作。一是对于传统仲裁大类,比如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医药购销领域以及土地和矿产资源使用权出让、开发利用、征地补偿等案件,公正及时仲裁。二是积极配合政府参与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妥善仲裁交办的房屋拆迁、土地使用等涉及群体性纠纷案件等重要任务。三是上海、广州等地仲裁机构积极为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重大活动提供仲裁服务,妥善仲裁相关案件。青海、甘肃、广西、云南等仲裁机构及时就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涉灾案件进行仲裁,为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仲裁服务。
(三)保障和服务区域协调发展。西北、西南地区仲裁机构围绕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仲裁机构围绕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华北、华南和中南地区仲裁机构围绕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华东、东南地区仲裁机构围绕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等区域发展战略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深入调研,改进工作,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为区域协调发展提供仲裁保障,努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四)积极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仲裁服务。根据国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注重促进现代产业体系发展完善,注重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支持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妥善仲裁企业兼并、改制、破产、强制清算、股份转让等案件。
(五)加大知识产权仲裁保护力度,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仲裁机构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仲裁保护,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仲裁服务。加强对驰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网络域名以及现代服务业商标的保护,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发展。依法妥善仲裁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仲裁工作中,灵活运用法律适用尺度,促进形成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法治环境。仲裁适应形势发需要,及时聘请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人士、专家担任仲裁员,为知识产权仲裁提供保障。
(六)加强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仲裁工作。妥善仲裁外商投资、国际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等案件,维护国际公平交易投资环境和我国人民的合法权益。通过仲裁工作,促进了我国仲裁机构与外国仲裁机构的交流合作,树立了中国仲裁机构的良好形象。加强涉港澳台案件仲裁工作,依法维护港澳台同胞合法权益。2010年,仲裁机构审结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案件1219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仲裁机构始终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正确把握法律政策,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指导和监督仲裁员依法仲裁,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一)深化仲裁调解,推动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一是始终贯彻“调解优先、调裁结合”工作原则,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将调解方式贯穿仲裁工作的各个环节,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在调解时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对依照法律可以调解、根据案情能够调解、调解处理效果更好的案件,首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二是着力构建贯穿案前、立案、仲裁阶段全过程,覆盖民事、商事各领域的协调劝导、调解、和解工作机制,尽可能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三是注重规范调解工作,正确处理调裁关系,对不宜调解以及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作出裁决。四是加强仲裁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通过在仲裁机构设立调解工作室等做法,引导当事人就地、就近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积极发挥调解组织、社会团体、律师、专家的作用,推动建立人民调解、社会团体、律师、仲裁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加强在程序对接、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协调配合。
(二)重视化解社会矛盾。在坚持依法公正仲裁的前提下,倡导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仲裁,注重统筹兼顾各方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探索仲裁社会延伸服务,推进仲裁和解、调解、裁决与执行对接机制建设,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同时,加强仲裁工作各环节的释法说理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三)完善涉仲“控告申诉、信访接待”工作制度,畅通仲裁“控告申诉”渠道。仲裁机构高度重视、依法妥善解决涉及仲裁的信访问题。坚持把处理涉仲信访案件作为联系群众、倾听民意、为民解忧的重要途径。一是开展涉仲“控告申诉、信访”案件评查,对反映强烈的仲裁案件或者信访问题比较突出的案件类型,组织力量进行评查。通过案件评查妥善处理涉仲“控告申诉、信访案件”案件。二是坚持监督与息诉并重,依法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问题。对已经仲裁案件当事人的“控告申诉、信访”案件的救济等问题进行指导和劝导,力争息诉人和。三是实行重大“控告申诉、信访”案件仲裁机构负责人接访机制,尽可能把问题化解在仲裁内。
三、坚持仲裁为民宗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
仲裁机构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仲裁为民理念,立足仲裁职能加强和改进仲裁工作,努力做到贴近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切和期待。
(一)依法妥善仲裁涉及民生的案件。一是高度关注群众对住房、就业等问题的关切,依法妥善仲裁房屋买卖、汽车买卖、旅游服务及其他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二是依法仲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资源案件,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经济发展。三是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及时仲裁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四是加强对特殊群体特别是困难群众的仲裁公益救助工作。比如,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案件中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仲裁收费。
(二)切实加强仲裁便民工作,拓展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平台。一是加强和规范仲裁接待窗口建设。建立健全首问负责、服务承诺、办事公开、文明接待、岗位责任等制度。开通仲裁服务热线电话,改进仲裁引导、查询咨询服务。改善信访接待设施,为群众提供良好的问仲环境。二是推进仲裁机构力量下沉,延伸仲裁工作触角,加强边远或交通不便地区仲裁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建设。加强易发多发民商事案件领域的调查分析,在案件性质相近或者案件发生较为集中的地区探索设立金融仲裁院、知识产权仲裁院、医患纠纷仲裁院、工商联仲裁中心或者调解中心等专业仲裁机构,就地受理群众诉求,为群众仲裁提供便利。
四、继续推进仲裁改革,维护仲裁公正
仲裁机构始终坚持中国特色仲裁制度改革方向,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可能影响仲裁公正、高效等问题依法推进仲裁机制改革,进一步强化仲裁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适应性,更好地发挥仲裁制度的作用。
(一)深化仲务公开。一是积极推行“阳光仲裁”,将仲裁公开规范化。主要是将仲裁机构职能、服务事项等向社会公开,以公开促宣传。二是实行仲裁开放日,邀请来自高校、社区、媒体的公众代表参观仲裁机构,并与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以下统称仲裁人员)交流,提高人民群众参与仲裁的积极性进而选择仲裁的意识。三是在重大工程建设以及民生领域广泛宣传仲裁制度,扩大仲裁影响。四是建立仲裁新闻发布制度,通过发布仲裁工作报告,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仲裁问题。充分借助新闻媒体,进行仲裁工作影视宣传,增强仲裁工作透明度。五是完善仲裁政务网站,拓展仲裁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六是推进仲裁文书上网、案件讯息网上发布和查询,提高仲裁工作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提高仲裁公信度。
(二)切实维护仲裁公平公正。创新和加强仲裁管理,是维护仲裁公正、提高仲裁水平的重要手段。一些仲裁机构成立仲裁管理机构,加强对仲裁流程和办案质量效率的管理监督。一是充分发挥仲裁机构专家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行专门委员会分类指导机制,加强对案件的研究分析、对策研究和对仲裁活动的监督指导。二是探索案例指导工作的作用,及时整理本机构较为典型的调解或者仲裁的成功案例,主要是仲裁思路、方法,效果,以指导仲裁人员办案。
(三)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对于案件涉及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重大责任事故以及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情况,包括其背后的违法违纪案件以及在仲裁工作中发现的社会管理问题,及时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消除隐患、完善制度的仲裁建议,发挥仲裁机构参与社会管理的建设性作用。
五、牢牢抓住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进一步提高仲裁能力和水平
仲裁队伍建设始终是仲裁工作的根本。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的仲裁工作和作风上存在的问题,深入开展仲裁为民主题实践活动,在加强仲裁能力、作风、廉洁建设上下功夫,努力提高仲裁队伍整体素质。
(一)着力提升仲裁能力。一是开展仲裁机构负责人、仲裁人员培训,努力提高仲裁机构正确适用法律和政策、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二是加强对新聘任仲裁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专题培训,提升仲裁人员的履职能力, 提升他们把握政策、解决问题、做群众工作、适用法律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大力改进仲裁作风。一是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仲裁人员坚定理想信念、端正仲裁思想。二是深入开展“仲裁为民”教育,进一步深化仲裁人员对仲裁机构人民性的理解和实践。三是深入开展恪守仲裁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仲裁实践活动。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增补完善仲裁职业道德基本规范、仲裁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和仲裁文明用语规范, 以培育公正、廉洁、为民的仲裁核心价值观为重点,加强仲裁职业道德建设。四是坚持群众路线,健全民意收集机制,畅通民意沟通渠道,组织开展仲裁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等活动,及时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五是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彰宣传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组织评选“优秀仲裁员”、“优秀调解员”、“优秀仲裁工作人员”等先进典型,激励仲裁人员加强学习实践,努力提高仲裁能力水平。
2010年,许多仲裁机构荣获所地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颁发的先进集体、文明单位称号,一些仲裁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也荣获先进个人称号,受到表彰奖励。
(三)加强仲裁规范化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进一步整合规范仲裁办案各环节的流程及细则,优化仲裁工作基本规范。以涉仲信访案件为重点,全面评查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对存在过错的仲裁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完善仲裁作风督察制度,加大对仲裁行为、工作作风的督察力度。发挥仲裁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加强对仲裁办案和仲裁员队伍的管理监督。设立分支机构的仲裁机构,专门组织力量,对分支机构开展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四)狠抓仲裁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努力促进仲裁廉洁。仲裁机构在坚持一手抓好疑难案件办理的同时,一手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切实加强对仲裁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障仲裁公正廉洁。一是制定仲裁机构负责人廉洁从仲规定,严格负责人述职述廉制度。年终听取和评议负责人述职述廉报告,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仲裁机构负责人、领导班子进行评议考核。二是举办反腐倡廉教育。注重运用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深入剖析仲裁人员违纪违法案例,增强拒腐防变意识。三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即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规定,细化仲裁员回避规定以及在仲裁工作中防止仲裁机构负责人等内外部人员干扰办案的应对措施,努力从制度机制上促进仲裁廉洁。
(五)加大查究和预防违法违纪案件力度。一是开展违法违纪问题的专项治理活动, 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坚持把严肃查究、积极预防违法违纪问题摆在突出位置。二是健全办案机制,完善举报线索核查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创新。三是依法查究仲裁机构负责人、仲裁人员在仲裁活动中的贪污贿赂、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大力加强查究干预仲裁活动,着力解决违法违纪、干预仲裁办案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等问题。
(六)扎实推进仲裁分支机构建设。一是本着“条件成熟一个建设一个,建设一个形成一个局面”原则,规划和落实仲裁分支机构建设。落实仲裁分支机构人员聘任、培养机制,选派业务骨干充实到分支机构,解决分支机构形同虚设,作用不大或者办案力量不足、人才短缺等问题。二是坚持机构负责人联系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对口指导制度,推进仲裁机构分支机构工作制度化、仲裁活动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
六、自觉接受监督,保障仲裁权依法正确行使
监督即支持。自觉接受监督是仲裁工作不断发展和进步的重要保证。强化监督制约,是仲裁机构正确履行职责、实现仲裁公正的重要保障。仲裁监督既包括外部监督,即政府有关部门对仲裁机构财务管理、税费缴纳、物资使用的监督以及人民法院的监督,也包括内部监督,即机构内部上级下级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仲裁机构对仲裁庭的监督。仲裁机构牢固树立监督者(仲裁机构对仲裁庭的监督)更要接受监督(外部监督)的意识,积极完善和落实监督制约机制和措施,努力促进仲裁公正廉洁,不断提高仲裁公信力,保证把人民赋予的仲裁权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一)自觉接受政府、人大监督。一是建立仲裁工作专项报告制度。经常主动就仲裁工作向市政府和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及时研究仲裁发展态势和预防对策,提交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二是年初本市人大会议闭幕后,认真梳理有关方面提出的涉仲意见和要求,针对涉及仲裁、民商事纠纷法律事务、事项逐条研究整改措施。三是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调研和仲裁检查。对市人大常委会或政府作出的关于加强仲裁工作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审议意见,及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四是加强与人大代表的经常性联系,主动通报仲裁工作情况,诚恳听取意见。
(二)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一是高度重视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及时向政协通报仲裁工作情况,定期以座谈、走访、邀请视察、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与政协委员沟通、听取意见。二是进一步完善与工商联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认真听取意见建议。
(三)依法接受人民法院法律监督。依法接受人民法院监督,对确保仲裁机构准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不可替代。仲裁机构一方面积极协同有关法院完善对仲裁庭证据收集、财产保全、裁决审查及执行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认真对待人民法院提出的仲裁工作建议,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2010年,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数量尽管不多,而且最终审结并裁定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261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0.1%),但对仲裁机构更好地适用法律,更加公正地处理纠纷,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一是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组织以及专家学者、律师和企业界聘请特邀咨询员和特约监督员,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二是与律协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律协提出的问题,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三是重视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和网络舆情,认真梳理分类,参照改进工作。以监督促廉洁、保公正。
第二部分 目前仲裁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加强和改进仲裁工作,全面提高仲裁队伍素质,切实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就显得更加重要、更加突出。面对新形势,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仲裁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主要包括:
一是仲裁工作还不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仲裁制度的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充分、有效。特别是仲裁机构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认识、研究和把握还不够深入,应对措施还有待完善。一些案件的仲裁难、裁决执行难问题、涉仲信访问题逐渐突显。仲裁工作与人民群众公正、高效解决民商事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仍然存在不小差距。仲裁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认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是仲裁法规定的一些改革措施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有些规定甚至没有得到执行。目前全国仲裁机构各自为战、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力,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不仅难以得到解决,反而正在走向反面。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仲裁法的一些规定也需要根据新的实践要求,加以修改完善。
三是一些仲裁员仲裁能力不强,化解社会矛盾、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的水平不高,仲裁质量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仲裁队伍整体素质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特别是一些仲裁人员仲裁水平不高,群众观念淡薄,不善于化解社会矛盾,仍然习惯于就案办案、机械仲裁,一些案件仲裁效果不好。有些仲裁员仲裁作风不文明、行为不规范、工作不细致,群众意见较大。
四是仲裁机构内部、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尚不完善。仲裁人员违纪违法问题时有发生,少数仲裁员仲裁不公正、不廉洁、滥用裁量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严重损害仲裁公信力。
由于对仲裁机构负责人指定仲裁员监督不力,仲裁机构负责人与某些仲裁员似有内幕交易,实践中存在仲裁员“专职户”、案件指定的仲裁员相对集中的现象。而与之相反,不少仲裁员相应地成为挂名仲裁员,有的连续两届无案办理。更有甚者,一些仲裁机构负责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甚至贪赃枉法,严重损害仲裁机构的形象。
五是仲裁发展还很不平衡。一方面,多数仲裁机构仍然发展较慢,发展基础薄弱,存在案件少、仲裁发展后劲不足的情况。这也造成仲裁人员“闲置”问题和经费不足的困难;另一方面,一些发展较快的仲裁机构存在案件相对较多,工作人员相对较少、工作压力大的情况。亟待扩充力量,解放思想,以谋求更大发展。
六是仲裁机构基础建设的力度还需加大,一些仲裁机构管理、保障机制不健全。比如,在仲裁人员的使用上,一方面是新类型案件仲裁员吸纳不及时、高素质专业人才相对短缺;另一方面是优秀的仲裁工作人员留不住、人才不断流失。等等。
历史地看,上述这些问题,都是仲裁事业发展中难以避免的问题,它们都必将随着仲裁事业的发展而逐步得以解决。
仲裁法施行16年来仲裁事业发展的轨迹告诉我们:仲裁事业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这是仲裁事业发展的基本规律。
我国仲裁事业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这是历史决定的,也是科学的判断。仲裁发展的过程,就是仲裁制度走向成熟的过程。这是由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决定的,也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阶段的发展状况决定的。
加快推动我国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努力解决上述问题和困难,要求我们:第一,必须坚持以公正为民为中心,坚持科学发展。第二,必须以人为本,把保障和提高仲裁质量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第三,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仲裁制度改革,着力解决仲裁制度与市场经济的适应性,使仲裁方式真正成为名符其实的法律制度。第四,必须提高仲裁事业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第三部分 努力提高仲裁公信力 建设人民信赖的仲裁机构
2011年,是“十二五”时期开局之年。仲裁机构应正确把握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牢牢抓住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突出仲裁仲裁办案这个重点,强化队伍建设这个根本,深入推进仲裁改革,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仲裁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仲裁制度。
一、为保持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仲裁保障
法律是绝大多数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它体现了公平正义,尊重了我国历史传统,是仲裁民商事纠纷的重要依据。当前,仲裁机构一方面必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形势新要求,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另一方面要着眼于促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为保持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仲裁保障。这就要求,在仲裁活动中,必须坚持有法必依,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保持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仲裁保障,要求仲裁机构:
一是积极参与“十二五”规划重大项目建设、政府对外招商、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产资源开发、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法律服务跟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仲裁发展重点,强化监督指导,为落实宏观经济政策提供仲裁保障。
二是依法仲裁金融纠纷案件,妥善处理涉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一揽子计划和“十二五”投资项目的案件,为维护金融安全提供仲裁保障。仲裁机构应加强对金融案件的仲裁指导,妥善仲裁融资、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担保等金融纠纷案件,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合法债权,防范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三是依法仲裁涉及企业改制、破产、公司清算、项目转让等案件,既要促进淘汰落后、过剩产能,推动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又要运用企业重组等制度,帮助符合产业调整要求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恢复生机,为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供仲裁保障。
四是依法仲裁外商投资以及各类民间投资纠纷案件,支持和保护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方向、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的资本投入和流转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引导民间投资“新36条”关于优化投资结构的要求,国家在放宽民间资本市场准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后,投资纠纷也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仲裁仲裁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仲裁法律服务,促进社会投资稳定增长和结构优化。通过妥善仲裁这类纠纷,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推动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同时,注意审查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的合法性,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国家出资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为规范投资行为提供仲裁保障。
五是依法仲裁各类环境保护纠纷案件,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的发展,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仲裁保障。与有关方面共同探索建立环境公益仲裁机制,根据需要推动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六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仲裁保护,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为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提供仲裁保障。
二、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关心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等问题,全面发挥仲裁职能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正确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更加有效地发挥调解和裁决的作用,创新和完善仲裁调解机制,妥善仲裁各类民事、商事案件,努力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人和。二是完善仲裁与非仲裁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二)深化对仲裁指导思想的认识。一是克服就案办案的观念和做法,着力建立健全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二是贯彻公正及时仲裁政策,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仲裁机构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和途径,促进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促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
(三)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一是规范仲裁工作监督,改进监督方法,提高仲裁质量。完善仲裁机构负责人指定仲裁员工作的民主监督机制,切实防范指定仲裁员工作中的腐败问题。二是充分发挥仲裁机构专家作用,加强对敏感、重大、涉及群体性案件的仲裁监督,防止裁量畸轻畸重。三是加强对仲裁中渎职行为的监督,严肃查究仲裁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维护仲裁公正。
三、注重民生工作,认真做好涉仲信访工作
(一)以解决房屋拆迁、土地使用等群体性案件仲裁难问题为重点,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仲裁需求。对于征地拆迁、土地补偿、移民安置、企业职工安置以及食品药品质量案件,以及就业、教育、医疗、住房、消费、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的案件,依法公正高效仲裁,及时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二)认真做好涉仲信访工作,依法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妥善有效解决群众信访中的合理诉求。高度重视、妥善办理当事人反映问题的办理工作,做好有关方面交办案件回访、反馈机制。对于群体性案件可探索采取公开仲裁等方式,以尽可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仲信访案件。
四、完善科学的仲裁工作机制,提高仲裁队伍素质
(一)完善科学的仲裁工作机制
一是以确保仲裁公正为目标,以实现仲裁服务公开和完善监督制约为重点,依法有序地推进仲裁改革。创新仲裁监督纠错机制,加强机构内部监督,认真接受外部监督。二是建立科学完备的仲裁管理体系,以制度保公正。三是实行难案精办、简案快结。四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协同政府选好配强仲裁机构领导班子。
(二)进一步提高仲裁队伍素质
一是以培育良好的仲裁员职业道德和提高仲裁能力为重点,切实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弘扬忠诚法律、公正、廉洁、为民的仲裁核心价值观,不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和认识,着力解决仲裁思想、仲裁为民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仲裁员职业道德修养,改进仲裁作风。二是全面落实仲裁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仲裁工作基本规范和仲裁文明用语规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五、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对仲裁活动的法律监督
作为对民商事纠纷具有裁决权的仲裁机构,无可避免地要面对权力可能带来的腐败、违法违纪的问题。坚持从严治仲,建设廉洁的仲裁机构,确保仲裁公正廉洁,抓好对仲裁办案的监督,已成为一项紧迫而又持久的任务。必须强化仲裁机构对仲裁庭的监督,防止仲裁权的滥用,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究发生在仲裁领域中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特别在是仲裁活动中仲裁权行使过程中和关键岗位、环节的违法违纪案行为。
(一)仲裁工作方面
一是要针对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二是要把查究违法违纪案件作为反腐败的重要举措。认真治理仲裁机构负责人、仲裁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和渎职侵权问题。针对仲裁员指定等重点环节存在的问题,探索实行机构负责人民主表决指定等办法,切实采取措施研究应对办法。三是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对那些严重影响仲裁声誉的仲裁人员要追究责任。
(二)仲裁活动方面
一是制定针对仲裁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着力解决仲裁活动中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坚决查究利用仲裁职权贪赃枉法的行为。二是建立仲裁活动全程管理、动态监督、综合考评的办案管理监督机制。三是坚持监督与保障仲裁员独立办案并重,重点做好违法违纪的预防问题。进一步明确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监督职责、程序以及违法违纪情况通报、责任承担制度。完善裁决文书复核程序,对确有问题的仲裁裁决草案提出意见。四是加强对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的的法律监督。通过调查核实违法事实,及时约谈仲裁人员,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更换办案人员。五是切实防范有关组织和个人干预仲裁案件、为一方当事人充当“保护伞”的行为。
六、重视加强仲裁机构基础建设
一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变仲裁基础工作薄弱的局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仲裁机构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等配套制度,改善仲裁机构经费保障状况,建立仲裁经费正常增长机制。实施科技强仲战略,改善仲裁互不干涉和条件。启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加快仲裁办公办案信息化建设。二是推动仲裁员选聘制度优化。完善仲裁员择优遴选制度,拓宽仲裁员来源和渠道,根据需要及时吸纳专业人才。三是完善仲裁工作人员招录办法。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仲裁工作人员职务序列事宜,进一步规范专业人才的选聘和有利于其成长的选拔机制。关爱仲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营造和谐工作环境。四是深化仲务公开,使仲裁机构“阳光”起来。不仅要使人民群众知晓仲裁制度、仲裁机构,而且要使人民群众知晓仲裁机构是有活力、有朝气、运行健康的法律服务机构。
七、加强仲裁文化建设
文化对民族和国家的影响深刻而久远。仲裁文化是仲裁事业发展的精神和灵魂,是仲裁事业发展的强大力量。一是坚持社会主义先进仲裁文化前进方向,建设中国特色的仲裁文化,构建传承我国民间调解、新型仲裁方式、符合纠纷解决规律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仲裁文化。充分发挥仲裁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增强仲裁的亲和力和创造力。二是繁荣仲裁理论研究与争鸣。立足实践,借鉴世界仲裁文明成果,推进仲裁学科体系、科研方法创新,提倡学术观点多样化,形成统一、开放、包容、有序的仲裁理论研究氛围。举办仲裁发展改革论坛,开展仲裁机构之间的交流。加强传统调解文化发展、利用和创新,推进我国仲裁“走出去”模式,推动中外仲裁交流,不断扩大我国仲裁的国际影响力,增强我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让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在世界仲裁领域得以传播。三是建设社会主义仲裁核心价值体系,加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道路和实现仲裁事业大发展的理想信念。弘扬以公正高效和谐为核心的仲裁精神,注重仲裁疏导,体现理性平和,倡导诚信守法。
面对“十二五”新形势下的发展机遇和挑战,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形势新要求,仲裁机构要在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大局。坚持仲裁为民,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深化仲裁制度改革和着力提高仲裁工作质量为重点,努力提高仲裁公信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建设人民信赖的仲裁机构。
(作者 刘茂亮,就职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