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只能是替一方当事人诉告(答辩申诉)另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依据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相关精神,执业律师可以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其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司法裁判文书法律效力、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如双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仍然要依据事实等证据向裁判机关诉告或申裁,即重新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