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商洛市委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商发〔2016〕26号

各县(区)委、政府,商丹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商各单位:

《商洛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商洛市委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商洛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2016-2020年)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陕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坚持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坚定法治信仰,秉持法治精神,强化法治思维,把法治建设与全面深化改革结合起来,以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为核心,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为重点,以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为保障,创新理念,转变观念,统筹规划,协同推进,为我市同步够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2.工作目标。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全面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陕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实现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群众权益依法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3.基本原则。在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全过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规范约束公共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着力改善民生。

——坚持服务大局。把法治政府建设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之中,努力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坚持法制统一。切实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健全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使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4.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依法取消、下放行政许可项目,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的行政许可项目尽可能下放基层实施。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推行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制度,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以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汇总目录,实行目录的动态管理和更新,禁止实施目录以外的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对行政审批实施全过程监督,推动行政审批行为程序化、信息化、公开化。建立各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推行审批监管线上运行并向社会公开。认真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健全便民服务体系,加快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深入落实“一个窗口办理”“办理时限承诺”等制度,编制细化服务指南,制定审查工作细则。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大幅缩短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5.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坚持职权法定、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将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以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2016年年底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和公布工作,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承责方式。(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6.优化政府机构职能。落实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理顺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依法设定职权,避免职能重复交叉。政府部门“三定”规定应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强化市政府统筹推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县(区)、镇(办)政府执行职责,保证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7.加强市场监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落实放宽企业住所、名称、经营范围登记条件等优惠政策,实行简易退市制度,探索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2016年年底前,全面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探索实行“多证合一”。落实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建立信息公示、随机抽查、防范化解风险等协同监管机制,引导企业和行业组织自律守法。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法规制度,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广泛运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法失信的惩治力度。(市工商质监局、市药监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8.创新社会治理。加快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行的社会组织,优先培育行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完成相关政府职能从社会组织的转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到2020年,基本完成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的改革任务,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的改革取得明显进展。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信息化、科技化、智能化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创新城乡群众基层自治和社区治理,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全面推进基层网格化管理。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的能力。(市编办、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药监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9.优化公共服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的多元化。(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市文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质监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10.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制定和完善我市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进环境监督体制改革,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善污水处理和排污收费政策,合理提高收费标准。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11.建立完善政府立法制度。严格落实《立法法》规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建立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增强政府规章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建立定量调查与定性调查相结合的机制,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建立政府规章清理长效机制,每5年对政府规章进行一次清理,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按立法程序及时处理。(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12.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加快推进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有针对性地开展立法调研,科学制定立法计划并健全动态调整机制,立管用实用之法、立社会需要之法。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尽快提请人大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13.改进政府规章起草方式。实行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重要的行政管理规章,对部门起草的规章进行审查,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建立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机制,规范起草单位的遴选、委托程序,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对部门之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后作出决定。(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14.提升政府立法能力。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设置和人才储备,不断提高立法能力。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使立法工作更好的汇聚民意、集中民智,充分体现人民的利益和需求。开展立法前评估,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定期开展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对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政府规章,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做好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15.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深入落实《商洛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计划管理和前置审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上会研究或对外发布。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及时率应达到100%。对审查中发现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纠正;对部门职责不清、行政管理措施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应进行修改。深入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审查申请的,要及时办理并回复,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实施效果。(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三)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16.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全面深入落实《商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确保决策的每一环节有章可循。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邀请相关专家、引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及可能引发的风险等进行论证评估。重大行政决策提请审议前必须通过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社会公众意见、听证、论证的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17.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深入地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重视听取有关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积极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18.严格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导致决策错误、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以及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决策的行为,实现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市监察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19.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发挥法律顾问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建立法律顾问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局务会议制度,畅通政府及部门领导与法律顾问的沟通渠道。建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有效规范成本核算、质量控制、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0.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推进行政执法重心下移。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适应市县政府行政管理实际,强化镇(办)政府职能,通过依法委托的方式赋予镇(办)部分行政执法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的性质,推进行政执法组织专门化,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内,原则上只设置一支行政执法队伍,实行部门内综合执法。按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类别,大力推进部门之间综合执法。按照中、省部署,落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的制度。(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2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工作,到2020年,基本实现行政裁量依据制度化、行为规范化。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016年开展试点,2017年全面推行,积极配备记录仪、摄像机等执法设备。建立行政执法操作流程,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完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职责不清、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确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范围,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市政府法制办、市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22.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加快以网上执法办案系统为重点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建设,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探索建立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制度。2017年,全市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向社会全面公开部门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实施机构、执法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保证相对人通过适当途径能够查询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决定。积极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柔性、激励性方式和说服教育、调解疏导、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融执法于服务之中,融处罚于教育之中。创新专业监管方式,2017年年底前,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执法监督。(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23.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执法依据和岗位责任进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或者政府机构改革情况相应作出调整,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强化对行政执法领域内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督,坚决纠正和惩处不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的行为。健全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逐步推行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和改进重点领域监管,切实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事关群众利益的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惩处各种违法行为。(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24.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化、职业化,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有计划经常性的执法业务培训和考试,实行日常培训考试成绩与资格考试成绩挂钩。严肃查处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纪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市政府法制办、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五)强化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25.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各方面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防止地方保护、部门利益和法律政策冲突,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规范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时限和责任。(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26.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从政。认真执行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依法接受咨询和质询,按时报备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加强协商沟通,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办理政协委员提案。支持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扎实改进行政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27.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加强行政监察,严格行政问责,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严格审计监督,实现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及时纠正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严格落实《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深入推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检查和评议考核等制度,加强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切实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对财政资金使用、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28.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电话、电子信箱、政务微博和微信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政行为,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充分发挥报刊等传统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发挥网络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29.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现象,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30.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的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机制和能力。依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安全生产、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网信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31.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健全听证、咨询等工作机制,规范案件审理程序,重视现场调查,坚持开门办案,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对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征求有关立法机构、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准确适用法律。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配置,把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32.落实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健全行政调解机制,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做好调解情况统计和分析研判,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明确裁决主体和适用范围,规范裁决工作程序,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落实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发挥仲裁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的作用。加强对仲裁机构的联系指导,推进仲裁工作健康发展。(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33.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实施《人民调解法》,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引导当事人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和类型选择最适当的解决途径。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中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重点解决消费者权益、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市司法局、市综治办、各县区政府负责)

34.改革信访工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开通信访视频系统,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机制。严格实行诉访分离,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严格按照中省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抓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依法严厉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七)全面推进信息公开

35.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不断拓宽信息公开的领域和范围,及时、准确、全面、具体地公开政府信息,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信息,在公布后,通过采取政府及部门网站进行解读、邀请专家参加媒体在线访谈、鼓励学者发表评论文章等方式做好宣传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市政府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36.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积极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执行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要在办公场所公开办事依据、条件、流程、机构和人员、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将办事结果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开,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认真实行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和结果网上公开,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表述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市政府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37.创新公开方式。按照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要求,拓宽公开渠道。加快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在镇(办)、村(社区)落实群众办事干部代办制度,优化办事流程。完善政府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对社会热点敏感问题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坚持开展公民代表走进政府、大学生到政府机关见习等活动,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提高政务公开的社会效益。(市政府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八)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38.恪守基本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基本要求。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进一步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39.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40.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制定和落实年度学法计划,每年组织4次以上集体学法,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督促各级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建立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校、行政学院等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分期分批对政府工作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市、县区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法治专题培训班和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41.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实行公务员年度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增加市直机关工作人员遴选考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考试法律知识比重。把学法用法情况纳入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条件,使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把依法行政落到实处。(市委组织部、市政府法制办、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42.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及时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3.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把法治政府建设与改革发展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协调推进,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每年确定工作要点,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具体措施,切实抓出成效。各县(区)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依法行政情况,工作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44.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每年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确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严格实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予以奖惩。各级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依法行政检查,对推进工作不力、存在问题较多的县(区)和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必要时进行通报批评。

45.完善财政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要加大行政执法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收入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行政收费与部门利益相挂钩。

46.加强政府法制机构队伍建设。各县(区)政府要为开展法制工作提供保障,加强法制机构建设,进一步充实工作人员,改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镇(办)政府要配强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人员,有条件的镇(办)要设置专职法制员,切实履行法制工作职责。加大对各级各部门法制工作人员的培养、选拔、使用和交流力度,拓宽法制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单位人才交流的渠道,充分调动法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当好政府领导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47.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大力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宣传工作,努力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形成良好的法治舆论氛围。扎实开展“七五”普法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和法治宣传效果。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