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现在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设立的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居中进行审理并作出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争议解决制度。民事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两者的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民事诉讼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受案范围是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之外的所有民事纠纷,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其他各种民事关系的诉讼。而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不能仲裁的纠纷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及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也不得仲裁。另外,劳动争议案件也不适用仲裁法,而由劳动仲裁部门裁决。且在提起民事诉讼前,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予以仲裁,才能起诉,即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可见可仲裁的事项被重合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要小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可仲裁的事项均可提起民事诉讼,而可提起民事诉讼的事项可能是仲裁不能解决的。 (二)管辖不同。民事诉讼适用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仲裁则实行协议管辖。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分为四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具有监督、指导的职能,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争议,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由哪个地区的法院管辖,法律有明确规定。无管辖权的法院不得随意受理民事争议的案件,当事人也不得随意选择。仲裁机构是民间自治组织,没有上下级关系,也不是层层设立,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以仲裁协议确定由哪个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当事人之间约定仲裁条款或签订仲裁协议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确定裁决水平高、信誉好的仲裁机构。 (三)组成仲裁庭和审判组织方式不同。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约定由1名仲裁员或者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员由当事人直接或者间接地选定。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的组成由人民法院确定。 (四)审理原则不同。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才可以公开进行。而诉讼以公开审理为原则,只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才不公开审理。另有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也可以不公开审理。 (五)仲裁裁决和法院裁判的作出不同。在仲裁中,仲裁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在诉讼中,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果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应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启动条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必须是双方选择的一致性,体现出双方的自愿,其表现形式是双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虽然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但必须达成专门的仲裁协议,包括在争议和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均可,并且要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否则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对方认为不应该起诉或者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则应在应诉后陈述自己的主张。如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即自己已放弃了诉讼的权利,所以认为仲裁和诉讼可并存是错的。 (七)审理程序不同,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 (八)强制程度不同。办案依程序进行之中,仲裁机构对于干扰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无行使强制措施的权力。人民法院则可以对干扰诉讼活动的当事人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当事人拒不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时,仲裁机关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持裁决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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