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综合处 作者:曹姗姗 报道 2017-04-17

2017年4月14日,由长安法务圈、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建筑领域多元纠纷解决与合同管理实务论坛”顺利召开。论坛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学应用研究所研究员李明博士、西安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潘俊星先生出席并发表专业演讲,另有160余建筑工程行业公司实务者、法务工作者、法官、仲裁员、律师共同参加。

我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潘俊星作为受邀演讲嘉宾与会人员对仲裁与建筑领域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深入探讨。仲裁,作为一项国际通行的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有效方式,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重要地位,在建筑领域也具有其特殊功效:仲裁以专业性与权威性见长,以便捷、灵活、高效取胜,在工程决算符合阶段即可介入,对建筑工程实施跟踪服务、动态调控,还可以与专家评审机制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衔接、无缝对接。

以下为潘俊星秘书长在本次论坛上的演讲全文:

仲裁与建筑领域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朋友们:

大家好!很高兴参加这样一个非常专业、务实的主题论坛,感谢论坛主办方的盛情邀请,期待能与精通建筑专业领域的各位律师大家们有一个深度的学习交流。

我今天想与大家分享的题目是《仲裁与建筑领域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对此我想从二个方面与大家学习交流。

一、仲裁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与作用

对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这是一个社会关注度很高的话题,更是司法改革的热点。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也颇多,但仲裁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似乎论述并不多,而涉及仲裁与建筑领域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则更少。对于仲裁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与作用,我以为可以体现在三个方面:

1、仲裁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非同寻常的法律地位与国际影响力

大家知道仲裁是一项国际通行的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有效方式。其法律地位不但有各国国内立法的保障,而且有国际公约的支持。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是目前联合国执行最好的一份国际公约,其加约国达157个之多。理论意义上讲,任何一个仲裁机构的裁决,可以在157个国家申请强制执行。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仲裁这一特定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地位及国际影响力,这是其他任何一种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所不可比拟的。

2、仲裁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与代表

所谓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指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替代方式,国际通称叫aDR。在aDR的多种形态当中,仲裁无疑是最具代表性的。它的权源来自于当事人财产处分权的授予,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严格依照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独立开展仲裁活动,完全独立于诉讼之外,却以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为后盾。其合意性与强制性兼备的优势,在诉讼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始终居于显著地位。它体系完整,程序规范,特色鲜明,权威突出。这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足以统领和代表其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其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只有与仲裁衔接,融合,才能彰显其活力,发挥其优势,实现预期的功能。

因此我们发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绝不能绕开仲裁,必须确立仲裁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核心地位,依托仲裁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发展完善,建立以仲裁为中心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格局。这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性使然,题中之意,也是社会现实的需要和当下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正确路径。

3、仲裁有助于推进中国特色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

仲裁与其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就其正当性资源的本质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以当事人合意为存在基础的,都是作为自治性的社会救济机制。它们有着天然的趋同性和相似性。权力性质相同,管辖方式相同,服务理念相同,价值目标相同。可以说其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仲裁的基础和一般形态,而仲裁则是其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演进和特殊形态,二者需要相互融合,相互补充,相互滋养,才能促其健康发展,实现其预期的功效。

我们西安仲裁委其所以要强化调解的功能,把调解作为仲裁的一般形态,而将裁决作为仲裁的特殊形态,正是基于对仲裁合意本源性特质的认知。

仲裁只有植根我们本民族的文化的土壤之中,汲取于其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营养,扬长避短,才能不断地丰富自己,强化自身的功能,找到自己适合的发展路径,才能真正完成仲裁本土化的蜕变,讲好中国仲裁故事,展现中国仲裁的精彩。

同样,和解,专家评审,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等),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只有与仲裁的高度融合,充分利用仲裁的法律地位和国际影响力,借助仲裁的国家强制力,巩固纠纷解决成果。走出先天不足的体制机制缺陷,彰显自我价值,实现快速发展。

这是一条最便捷,易行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发展路径,也是对纠纷解决资源最合理,最有效的整合与配制,沿着这条路径走下去,必将促使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快速发展状大,真正形成独立于诉讼之外,个性鲜明,体系完整,功能齐备,社会效应显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使其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真正实现国家的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仲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核心一元在建筑领域运用的特殊功效

1、仲裁以特有的专业性与权威性见长

建筑领域的纠纷带有很强的专业特性,必须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和较强信任度的人才能胜任,而仲裁正好契合这一特性。其仲裁员均为资深的法律人士与专家组成,既有良好的个人信誉,又有很强的专业水准。我们现有的仲裁员中,有不少就建筑领域的专家、学者,其处理纠纷的专业性与权威性是不言而喻的。

加之我们在仲裁过程中,又注意当事人的充分参与,适时引入专业中介机构的介入,坚持“公平、合理”仲裁原则,就更增强了仲裁专业性与权威性的保障,使仲裁解决建筑领域纠纷的优势更突出,成效更鲜著。

2、仲裁以便捷、灵活,高效取胜

建筑领域的纠纷其法律关系并不复杂,纠纷解决的关键不是法律层面的是非判断,而是第三方以其信赖关系的有效组织和方向性的指引,公平、合理的利益平衡。仲裁则可以最大程度地满足这一特定的要求,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个性化的程序订制。可先行委托鉴定,先实体后程序,以优化仲裁程序,提高仲裁效率;也依据案性的实际需要,通过先行裁决,紧急止损,锁定无争议的事实,以降低成本,减少对抗,促使纠纷的最终圆满解决。同时仲裁力主调解,以化解矛盾,促进交往,提升境界,再造和谐为己任,可以采取多种手段,缩短距离,弥合分歧。我们在实践中通常的有效作法是:“调裁结合,寓裁于调,以裁促调,援调而裁”。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这种便捷、灵活、高效、务实,以当事人意愿为根本,以解决纠纷为最终目的特性与价值追求,使仲裁在解决建筑领域合同纠纷中游刃有余,优势突出。

3、仲裁以提升服务品质为第一要务

仲裁是一种纠纷解决契约,是靠信誉吃饭的。自愿性,合意性是其本源性的特性与资源。因此注重品质仲裁建设,提升仲裁的服务品质是仲裁机构与仲裁人永恒追求的目标。2016年,站在西安仲裁成立20年的历史起点上,我们提出了“六品、四度、一力”的品质仲裁建设的目标,

六品即为:独立自治,受托守信,公正高效,便捷灵活,专业权威,经济多赢。

“四度”即为:知晓度,信托度,接受度和美誉度。

“一力”就是全面提高仲裁的社会公信力。

这一品质仲裁建设的目标,对于建筑领域的合同纠纷,无疑是最切贴,最受用的。建筑领域的合同纠纷的解决之道,不在于裁断,而在于细致无微的服务,在于温馨暖人的品质。它将为我们品质仲裁建设打开无限的空间,等待仲裁去展现别样的魅力,别样的功效,别样的品质体验。

4、仲裁可以在决算复核阶段,纠纷未出现之前,提前介入,实现决算和解,调解的确认

大多数建筑合同纠纷的形成与解决,大体要经过这样的三步曲:依自己的理解完成工程决算,甲方委托专业评审机构进行严格复核,产生分歧和争议提请仲裁或诉讼之后,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再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评估。这样的三步争议产生和维权过程,导致建筑合同纠纷的维权周期长,成本高,对抗性强。而仲裁完全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意愿,在甲方复核阶段,通过特别的仲裁约定,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专业评估机构,以第三方委托的方式提前介入决算复核,确保决算复核的中立性和客观、公正性。若复核鉴定结论仍有差异,可提请仲裁机构安排专业人员组织案前协调,质证,磋商,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意向,再依据双方的实际需要将合解协议提请仲裁进行最终确认,以保证和解协议的自觉履行。这样将会大大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减少对抗,提高效率,将建筑纠纷消解于未发的状态。

5、仲裁可对建筑工程实施跟踪服务,动态调控

如果说仲裁在决算复核阶段介入是中间参与的话,那么实施建筑工程动态跟踪式仲裁则是仲裁对建筑工程全过程的参与,是对建筑领域隐性合同纠纷的有效防范。具体做法是:在建筑合同签订之时,就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完成仲裁庭的组成。仲裁事项是由既定的仲裁庭成员对建筑工程履行全过程进行跟踪式的仲裁服务,对其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即时进行仲裁。仲裁方式可以是现场调解斡旋,也可以是形成书面的裁决意见;可以是一份裁决,也可以是若干份裁决。总之,要消除全部争议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直至合同履行完毕。这种跟踪监理式的仲裁,类似于建筑工程纠纷的专家评审机制,但比专家评审机制更具权威性和约束力。

6、仲裁可与专家评审机制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衔接,无缝对结,提高建筑领域纠纷解决的成效

基于仲裁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同宗、同源、同道,建筑领域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可与仲裁实现跨度最小,机制最活,操作最简便,易行的嫁接融合。即在当事人的自行和解协议,专家的评审意见,律师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意见当中,加上款特别的仲裁约定,即“双方均同意由xx仲裁委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依双方已达成的上述合解协议制作仲裁文书”。通过合解协议这一特别仲裁约定,便可顺利完成由合解、调解到仲裁质的转变,效力层级的提高。这将取得多赢的纠纷解决成效。这种转换方式应用前景与市场空间巨大。

7、仲裁协议的规范与多种仲裁服务方式的探索实践

随着仲裁制度的推行,当事人仲裁意识的增强,仲裁服务领域将不断拓展,服务方式也会不断创新,仲裁与其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融合度也将日益提升。而要发挥仲裁的优势,提高仲裁的效能,有一个至关重要的条件,就是必须签订规范的仲裁协议。所有仲裁应用者必须懂得仲裁协议的重要性。它是当事人行使仲裁权的基础,也是仲裁机构取得管辖权的依据。同时还要熟悉仲裁协议规范要求与表现形式。仲裁协议的规范要求:要有仲裁意愿,仲裁事项与仲裁的受理机关。仲裁协议的形式:有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及合同之外独立的仲裁协议;也有合解协议中兜底的转化确认条款;同时还有外加组庭方式,审理方式约定的特别仲裁协议。

总之,仲裁运用者对仲裁协议的约定越详尽,运用方式越灵活,其仲裁权利就行使的越充分,仲裁的优势就越显著。

西安仲裁委经二十多年的仲裁实践,已探索出了多种仲裁服务方式,具体有:

备案、见证型仲裁

友好型仲裁

评审监理型仲裁

前置确认型仲裁

和解调解型仲裁

书面审理型仲裁

开庭审理型仲裁

多元融合转化型仲裁

这些仲裁服务方式表明仲裁张力与兼融性。它是仲裁汲取其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益经验,融入本土文化的积极探索。同时也为其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嫁结、融入仲裁提供了衔结端口与平台。

由仲裁以上特殊功效,我们不难看出仲裁对于建筑领域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殊价值,它是引领者、推动者、资源整合者,效率提升者。

我们热切希望社会更多的有识之士,能关注仲裁的发展,充分运用好仲裁这一准司法资源,因为仲裁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各具个性的纠纷解决资源共同体。二者同源,同道,同脉相承;相依,相融,相得益彰。要深化多元化纠纷机制改革,必须发挥好仲裁的引领作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效能显著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切实提升我们的社会治理水平,造福于广大民众。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