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5-04 

为中国企业开拓海外业务“保驾护航”,武汉仲裁委当仁不让。去年10月28日,武汉仲裁委在北京率先发起组建“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今年3月初,该仲裁院成功受理第一件“一带一路”沿线建设工程争议案件,涉案标的额高达1.2亿元人民币,迎来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首例争议解决的开门红。

武汉仲裁当仁不让

据了解,武汉仲裁委连续15年受案量位居全国第一,是中国仲裁界的一面旗帜。2016年,武汉仲裁委率先开展“一带一路”专项仲裁服务,成功受理多起相关企业纠纷案件。业内人士认为,武汉仲裁委的实力和公信力已逐渐被广大市场主体认可,而且武汉地处中国的天元之位,中国腹地大量涉外仲裁案件,均可就近来武汉裁处。“武汉仲裁创造了诸多中国仲裁纪录,当属中国最有希望最早建成国际仲裁地的城市之一。”

2016年10月28日上午,由武汉仲裁委发起组建的“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成立大会在北京湖北大厦举行。这是中国仲裁界首家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的专业仲裁院,将受理“一带一路”建设工程和商事项目的争议或纠纷,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境外项目的顺利进行,致力于妥善处理中国企业在外的项目投资、工程承发包和总分包之间的纠纷,保障国外项目的顺利进行,促进“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首批77位仲裁员,包括知名央企的法律顾问、香港仲裁界人士、高校司法领域学者,他们都是熟悉境外跨国投资和建设工程界的资深专业人士。

成立大会上宣布,武汉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刘健勤担任“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院长。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原司长卢云华担任“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顾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于腾群,担任“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副院长兼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样担任副院长的还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秘书长吴佐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朱树英。中国国际商会秘书长于健龙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会顾问。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和中国内地“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和要求越来越高,也越来越多。为妥善处理上述中国法人各种法律关系在境外引起的众多合同纠纷和争议,建立专门处理这些纠纷和争议的国内仲裁机构,保障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成立专门服务于“一带一路”倡议的仲裁法律服务机构势在必行。

成立4个月创开门红

“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顾问卢云华表示,该仲裁院的成立,是仲裁界主动服务党和国家战略大局、主动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积极行动,是我国仲裁工作的一项重要创新,是中国仲裁机构走向自信和成熟的标志。他强调,“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工作,唯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必须精心谋划、积极审慎。

今年3月9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等主办、武汉仲裁委承办的主题为“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国际工程建设与仲裁的专题论坛在上海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相关专家,在发言中剖析了境外建设工程仲裁案件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对策,提示了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在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中存在的困境和问题,明确了仲裁为“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服务的方向,指明了“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的发展路径、方式和方法。

朱树英副院长历时半年搜集整理“一带一路”沿线案件的案例,在第一届院长工作会议上汇报了“一带一路”沿线案件的案例搜集情况,并形成调研风险研究报告,对诸多案例所涉法律问题进行了详实分析,对今后“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办理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据悉,“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于2017年3月成功受理第一件“一带一路”沿线建设工程争议纠纷案件,即某央企在利比亚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争议标的额达1.2亿元人民币,开创了“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首例争议解决的开门红。

业内人士称,“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标志着武汉仲裁委在仲裁事业上的大跨越,“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将充分服务于国家战略大局,彰显“劝和”“共赢”的理念来解决商事纠纷,通过精心策划,周密简明设计相关仲裁条款,帮助“走出去”企业争取主动权和有利条件,提高“三率”(快速结案率、和解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使涉外仲裁工作成为中国企业涉外商事活动的重要保障,引领我国涉外仲裁开创一个新的局面。

国际仲裁意义深远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国与蒙古、俄罗斯、独联体其他6国、中东欧16国、南亚8国、中亚、东南亚、西亚北非等64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为实施这个巨大的基础设施互通网,众多中国地方政府、投资商作为跨国投资人走出国门。而在境外项目的合同履行和实施过程中,因为诸多原因,在外的中国投资人之间、承发包和总分包之间出现纠纷在所难免。

据了解,中国企业一般会在上述各种合同关系设置时,都约定争议解决适用中国法律,争议解决机构都约定选择中国国内仲裁机构。这些逐渐会越来越多出现的中国法人在国外的合同纠纷如果处理不好,将会严重影响“一带一路”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严重影响中国企业的国际信用,甚至影响国家形象。

类似纠纷如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在法律适用方面会产生国家主权方面的涉外矛盾。又由于语言和法律体系国内外的不一致,案件一审、二审必耗时久长,国外建设项目因此可能长期停工,经济损失会不断扩大。甚至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境外也无法得到承认与执行,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鉴于此,中国法人在境外选择国内仲裁是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一裁终局”的制度设立保证了纠纷的短期、高效解决,国内仲裁对境外工程的影响相对较小。1958年《纽约公约》又使得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在156个缔约国之间能够得到广泛的承认与执行,能够有效保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境外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中国企业的国际声誉和信用,能够从根本上促进“一带一路”倡议顺利实施。

从地域上看,“一带一路”倡议所覆盖的地区与节点城市范围极广,沿线64个国家中,同中国签订有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仅有10个,而加入《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却多达57个,其中还有32个国家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蓝本制定本国的仲裁法。据此,纵观“一带一路”所含线路,考虑到“九省通衢”中部重镇的武汉在“一带一路”倡议中的支点地位和独特地理优势,该机构在武汉设立,既符合“第三地仲裁”的国际惯例,也便于处于国内不同区域的当事人就近选择仲裁地,有效、合理控制争议解决的成本。

(来源:大连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