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后,民商事纠纷的解决多了一个渠道,即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和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两种方法。但两者却又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受案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应诉。仲裁机构由于社会权力的性质,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当事人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虽然,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可以选择通过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也可以选择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但两者不能同时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依据此项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时,仲裁协议无效。但在特殊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仲裁解决争议方式的默许,该仲裁协议是有效的。所以,当事人争议解决的方式,在仲裁和法院间只能选择其一。

在当前,先进的仲裁法律和落后的仲裁意识较为突出的情况下,有纠纷找法院的传统观念仍然根深蒂固,不知道仲裁法,不了解仲裁的特点和优势,弄不清民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的区别,或者知道一点儿抱有偏见的大有人在。有不少行业的上级部门下发的格式合同中有纠纷解决的选择性条款,即有诉讼和仲裁两种,但这些行业的业务人员在合同签订时,往往忽略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致使纠纷解决不能走仲裁之路。这也和前边说的一样,不知道仲裁受理案件时,当事人必须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还要有具体的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只有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具体选择“本合同纠纷可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这个合同的仲裁条款才有效,才能用仲裁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不管是一个行业或是自然人,想分享仲裁的便捷、高效、公平优势,必须首先学会合同或协议的正确签订方式。

作者 党元林,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政协南阳市第3.4.5届委员,省公安厅特邀监督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员、执行局执行监督员,市政府纠风办行风评议代表。任多家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执业20年,仲裁员8年,擅长房地产、金融、合同等领域法律事务。(来源:潍坊仲裁委网站2017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