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如何做好开庭前的准备?
当事人在进入仲裁程序至首次开庭前的这段时间被称作开庭前的准备期间。由于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相当大一部分权利发生于此段期间,因此当事人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程序方面的准备。1、研究把握仲裁规则和相应通知书。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定了仲裁机构,一般情况下即视为双方均同意按照该机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而仲裁规则是指导整个仲裁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一般会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送仲裁规则、受理通知书及仲裁通知书,这些文书对指导当事人正确参与仲裁活动具有很大的帮助,值得当事人认真研究,并按照规定准确行使相应的仲裁权利。2、按时选好仲裁员。仲裁和诉讼的一大区别就是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员来裁决案件,而诉讼中审判庭的组成是法定的。选择仲裁员,是仲裁制度赋予当事人的重要权利。行使好此权利,应注意以下三点: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时应看清仲裁员名册中的相关信息;根据适用程序确定的仲裁庭人数行使选择权。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适用一般程序的,由双方当事人按规定选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未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仲裁员的选定或者委托指定应当分别由全部申请人或者全部被申请人协商一致;未能协商一致,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3、有权提出异议。依据仲裁法的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在进入仲裁程序后,对仲裁协议效力或者对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案件书面审理的,应当在规定的答辩期间提出。当事人提出上述异议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附有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实体方面的准备。1、提交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应当按照规定准备好证据材料提交给仲裁庭。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但开庭时必须携原件出庭以供质证。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当事人提供证据时,应当对证据进行分类,编上页码,制作证据目录,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2、提出答辩或反请求。被申请人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阐明自己的意见,这有利于仲裁庭在开庭前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从而在开庭时有针对性的进行审理。答辩仅是反驳或者抵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果被申请人就同一个争议事实反过来要向申请人主张权利,并且希望在同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则需在规定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仲裁事项,应限于仲裁协议范围之内;被反请求人必须是仲裁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提出反请求的,是否受理由仲裁庭决定。提出反请求,应按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二、怎样参加仲裁开庭?
开庭就是将自己的请求、主张及事实和理由讲给仲裁庭,并努力说服仲裁庭采纳自己所讲的观点从而最终支持自己的请求。所以开庭时当事人的合理主张和充分理由可以直接影响到仲裁庭所作出的决定。因此参加好开庭非常重要,如果无故缺席开庭就等于自己放弃主张或申辩的权利。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人如果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如果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所以当事人应该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开庭时认真应对庭上的每一个环节,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开庭大致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仲裁庭进行事实调查;双方辩论。当事人应针对不同阶段的要求,做好开庭前的准备。1、要重视仲裁庭的事实调查。当事人在仲裁庭调查时应注意围绕仲裁请求陈述。仲裁庭审理的是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当事人没有必要面面俱到,而应抓住与案件有关的关键环节进行陈述,做到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以使仲裁庭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心中有数。当事人在仲裁庭调查中要重视举证。首先,要说清楚证据的编号、名称及证明的事实,便于仲裁庭了解案件事实及对方当事人质证。其次,要按一定的顺序举证,不要混乱无序。可以按照证据清单的目录进行举证,也可以按时间顺序举证,这样不会产生重复,而且让人容易理解。再次,不要提交和案件没有关系的证据。仲裁庭对与本案无关的证据不会采信,反而会影响审理案件的效率。当事人在仲裁庭调查中要善于质证。质证时要有针对性。回答仲裁员的提问要如实详尽,以便仲裁庭更好地了解案件事实。2、要掌握辩论技巧。辩论是讲道理的过程,辩论时陈述观点应该有法律依据、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不能随意发挥;辩论要围绕争议焦点和仲裁请求,与案情无关的话不要多说,重要的论点或自己有充分依据的论点应作重点发言;辩论时要平心静气地说理,提倡文明讲理,不要激动质责。除了以上需要注意的以外,开庭时还应该注意开庭的纪律,以维护仲裁开庭的严肃性。为了能使自己的观点得到充分记录,庭上发言时语速不能过快,在论点之间过渡时最好有一定的停顿,以保证记录员的正确记录。
三、什么是开庭笔录?
开庭笔录是在仲裁的开庭审理过程中,记录人员对整个开庭审理情况所作的记载。开庭笔录是仲裁程序中重要的法律文书。根据《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仲裁庭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有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记录人员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四、如何在仲裁中提起答辩及反请求?1、答辩。被申请人在接到仲裁机构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书。答辩书的内容应对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提出的要求、陈述的事实以及依据的理由加以回答、抗辩或反驳。仲裁答辩书的格式要求一般与申请书的格式要求基本相同。2、反请求。反请求是国际商事仲裁中被申请人保障其权益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在很多国际商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对争议都负有部分责任,利益纵横交错,反请求作为被申请人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工具是非常有意义的。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书后,应对反请求进行程序审查,内容包括:反请求书中被申请人是否仲裁申请书中的申请人,反请求书中的反请求人是否仲裁申请书的被申请人;反请求和本请求是否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提出反请求的时间是否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之内。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如果认为反请求符合条件,则接受反请求,否则不予受理。实践中,反请求被受理后,由于反请求本身与本请求是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并且当事人也相同,因此,为节省时间、费用以及方便审理,仲裁庭往往将申请人提起的本请求与被申请人提起的反请求合并审理。如果出现提出仲裁申请的申请人在案件受理过程中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况,也不影响反请求的继续审理。(来源:中国商事网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