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仲裁院

权威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

周青山

体育交流是“一带一路”合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在体育交流中所发生的纠纷,可以提交到国际体育仲裁院这一专业性的机构进行解决,在某种意义上,它就是当今国际体育界的“最高法院”。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功能

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in Sport,以下简称CaS)是当今世界体育领域最为权威的纠纷解决机构,成立于1984年,而今已得到了世界上绝大部分国际、国内单项体育组织的认可,比如,中国足球协会在其章程中要求会员承诺接受CaS的管辖并服从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的所有终审决定。

CaS目前可以提供仲裁和调解服务。仲裁又区分为普通仲裁和上诉仲裁,普通仲裁主要仲裁与体育相关的商事合同纠纷、民事责任纠纷,上诉仲裁主要仲裁因为不服体育行会所做出的决定而产生的纠纷。

另外,在大型运动会期间,比如奥运会、亚运会、足球世界杯期间,CaS可以设置专门的临时仲裁庭以解决与该赛事相关的纠纷。

根据CaS的仲裁规则,它可以受理所有与体育相关的纠纷。到目前为止,CaS已经裁决了近5000件体育纠纷,为体育领域纠纷的解决、公正的实现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从CaS的实践来看,其裁决的案件主要包括4类:一是参赛资格案件,二是纪律处罚案件,三是比赛结果纠纷,四是合同纠纷。

参赛资格案件的处理

体育具有非常强的自治性特征,这种自治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代表着其具有一定程度的封闭性,运动员对体育活动的参与,客观上需要符合体育行业内部规定的条件,以取得相应的资格。如果一个人没有获得参与体育活动相应资格,则从根本上失去了参与竞技的可能性,这对于竞技体育运动员来说是不可承受之重。因此,运动员对于体育组织所做出的参赛资格方面的决定,经常会有异议,特别是一些重要的体育赛事规定。

从CaS的判例来看,对于参赛资格案件,仲裁庭都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尽量维护运动员的利益。在很多案件中,本来没有获得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因为CaS的裁决,而最终获得了参赛机会。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就是在伦敦奥运会之前,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规则,任何因违反反兴奋剂条例而受到反兴奋剂组织禁赛6个月以上处罚的运动员,不得以任何身份参加下一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相应比赛,也不得参加禁赛期间届满后的下一届冬奥会,这导致很多禁赛期满的运动员无法参加伦敦奥运会,为此,美国奥委会代表部分受影响运动员将国际奥委会告到CaS,认为国际奥委会的这一规则对运动员构成了双重惩罚,是不合理的。CaS最终支持了这一请求,要求国际奥委会修改这一规则。

纪律处罚案件的裁决

纪律处罚案件是CaS所裁决案件中占比例较大的一类,体育领域的纪律处罚对于体育从业者而言,将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运动生命以及经济收益,而体育纪律处罚又具有相当大的内部性,一般是由体育组织根据体育内部规则所做出的,这可能会在实体或者程序上产生瑕疵,从而影响纪律处罚的公正性。

为维护被处罚者的权益,CaS为被处罚者提供了救济的渠道。CaS通过裁决的诸多纪律处罚案件,发展出了一系列裁判原则,包括一事不再罚原则、保护弱者权益原则、比例原则、兴奋剂处罚的严格责任原则、程序正义原则等,这些原则不仅对CaS裁决纪律处罚提供了一些可供适用的准则,也给体育组织作出纪律处罚提供了应该遵循的标准。

从CaS的仲裁实践来看,仲裁庭推翻了不少体育组织,包括国际奥委会所做出的纪律处罚决定,有力保障了被处罚者的权益。我国柔道运动员、北京奥运会金牌获得者佟文,2009年,因为兴奋剂检测呈阳性,被国际柔道联合会禁赛两年,佟文上诉至CaS,CaS以兴奋剂检测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违规为由,撤销了国际柔道联合会的处罚决定,佟文得以参加了伦敦奥运会。

比赛结果案件及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

胜败乃兵家常事,但对体育运动特别是竞技体育而言,胜败不仅关乎荣誉,往往还直接关系到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对于体育比赛结果,也经常会产生异议。不过,对于比赛结果纠纷,CaS的裁决呈现出极强的谦抑性,一般情形下,都尊重裁判所作出的结论,不会轻易改变裁判的判决,除非有证据证明裁判存在受贿等严重影响比赛结果情形,比如,在雅典奥运会上,韩国体操运动员梁泰勇认为裁判判罚有误而上诉至CaS,尽管仲裁庭认为裁判员打分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仍然维持了裁判员所作出的决定。

合同纠纷在CaS所裁决的纠纷中比重也非常大,主要包括转会纠纷、欠薪纠纷等,特别是与足球相关的合同纠纷的裁决经常成为新闻媒体报道的焦点。虽然相关体育组织对运动员合同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具体履行过程中,因为利益诉求的不一致,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经常会产生纠纷。俱乐部对于优秀的运动员,会设法通过合同进行约束,以防止流失。运动员则为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会寻找更适合自己发展的俱乐部,有时候甚至采取违约的方式达到目的。在此类案件的裁判过程中,CaS一般坚持维护相关国际、国内体育组织制定的有效规则,但也尽量维护运动员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经过30余年发展,CaS已经通过实践证明它对维护体育领域的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实现体育领域纠纷解决的公正性,是我国体育领域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在我国独立的统一体育仲裁机构短时期内无法建立的情形下,可以以CaS仲裁机制为参照,设立跨项目的体育仲裁机构,逐步实现体育仲裁的全覆盖,并最终建立独立统一的第三方全国性体育仲裁机构。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08-25 0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