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仲裁受案量少种类单一
有效性纠纷能否仲裁立法存空白
( 2017-09-22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政府·经济
□ 本报记者 张维
在全国仲裁受案量呈井喷态势的今天,知识产权仲裁受案量却迟迟不见起色。这一点已经引起仲裁机构注意,于近日在京发布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6)》,以专章的形式呈现了“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解决”。作为此次报告的亮点之一,报告发布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介绍,这是“首次从行业的角度对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解决机制进行了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杜焕芳是报告课题组的主要负责人,他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知识产权仲裁案件相比较诉讼案件而言,总体数量比较少,受理的案件种类比较单一。“这也反映出我们社会对知识产权仲裁本身的行业了解认识不够、不足,参与的意愿不高等问题。”
报告显示,知识产权仲裁案件的受案量与增长率不明显,以贸仲委为例,2014年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数量占涉外案件受案量的1.77%;2015年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数量占涉外案件受案量的4.1%。以北京仲裁委为例,2014年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为43件,占全部案件数的2.11%;2015年为26件,占比1.56%。
这些数字显然与法院的知识产权受案量不可同日而语。近年来,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涉外企业把知识产权作为有力武器用到经济中去。最高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2016年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这两年已经分别达到了10.9万件和13.6万件。
“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压力剧增,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知识产权纠纷本身的特点,决定了要采用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合理的分流。”杜焕芳说。
然而,目前仲裁分流的知识产权纠纷有限。报告显示,仲裁机构所设立的知识产仲裁权案件主要是特许经营、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出版、版权等方面的合同纠纷,少量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而没有知识产权的有效性纠纷。
以贸仲委为例,2014年至2016年度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合同纠纷占案件总数的87.5%,专业性知识产权仲裁机构所受理的案件中,合同争议的平均数量超过50%,有的仲裁机构直接将知识产权受案范围限定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以上海知识产权仲裁院为例,其受理案件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负责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案件”。“知识产权纠纷受案种类单一,实际上反映了仲裁机构谨慎的受案态度。”杜焕芳说。
为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发展缓慢?报告分析,知识产权有效性纠纷的可仲裁性存在立法空白是首要原因。据了解,我国立法对此缺乏明确规定,仲裁理论界对此问题存较大争议。
立法不完善,还体现在我国法律中关于仲裁临时措施的规定上,“这影响了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侵权纠纷当事人对仲裁的选择和仲裁的信心。”杜焕芳说。仲裁中的临时措施中,缺乏行为保全是否可以适用于仲裁的应用措施。此外,临时措施申请的具体条件和标准,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以明确、加以改进、加以完善。
杜焕芳认为,目前知识产权仲裁的发展还不够健全,一方面,全国众多仲裁机构里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的,数量有限,而且分布不够均匀。知识产权机构专业化的提升也有待进一步加强。比如,知识产权仲裁纠纷的解决需要专门的仲裁规则以及专门的仲裁员名册,多数的仲裁机构即使有仲裁的规定,也还不够专门化。
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仲裁的深入发展,有必要通过一系列举措来发挥仲裁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特有作用,包括扩大知识产权纠纷的设立范围,在程序上协助当时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仲裁的程序进程等。
据了解,贸仲委已加强了有关知识产权仲裁的工作。例如,对仲裁员的专业领域进行合理划分,对仲裁规则中对知识产权个案的解决调整做一些规范,“应当说在一定程度上可满足我们具体的知识产权纠纷的需求。”杜焕芳说。
来源:法制日报 2017-9-22 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