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仲裁法律制度是指当事人协议约定由仲裁员对纠纷进行判断裁决,而不依赖于具体的仲裁机构,裁决结果同样具备执行力。简单的说,就是仲裁案件的程序由仲裁机构进行,案件的审理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员进行,仲裁员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者纠纷发生后,用仲裁协议的形式约定选定。仲裁员审结案件所形成的调解书、裁决书即具有司法执行力。

西安仲裁委员会2017年3月22日上午举办了“涉外仲裁与临时仲裁的最新发展”主题沙龙活动,活动内容如下

2017年3月22日上午,西安仲裁委员会举办的以“涉外仲裁与临时仲裁的最新发展”为主题的仲裁员沙龙活动于本会多功能厅隆重召开。本次活动由本会副秘书长张勇主持。本次活动特邀本会仲裁员、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自贸区临时仲裁专项研究课题项目牵头人张振安老师围绕上海自贸区仲裁发展现状、自贸区临时仲裁等方面的诸多问题与参加活动的仲裁员们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讨论。


































主讲人张振安老师

张振安老师细致地分析了我国目前自贸区总体发展的状况,讲述了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各自特点的比较以及国际仲裁中临时仲裁的先进经验与实践。他还针对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中提出的“在自贸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这一规定中的“三个特定”给中国仲裁界带来的新机遇、新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并表示希望仲裁员们能集思广益,建言献策,共同推动我国临时仲裁的发展,完善我国仲裁与国际仲裁的接轨。

参加活动的仲裁员们在听取了张振安老师的讲授后,踊跃发言,纷纷就我国临时仲裁问题发表了各自见解。其中西安港务区法律服务团的负责人张允光就陕西自贸区的发展状况进行了介绍,并就临时仲裁在自贸区如何落地与发展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

本会秘书长潘俊星对本次活动做了总结性发言,他指出最高院的意见中的“三个特定”目前虽然还存在如何落地的诸多问题,但是其无疑为我国临时仲裁的建立打开了一扇窗,为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指明了方向。临时仲裁这种国际通行的仲裁方式高度体现了仲裁的灵活性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其在中国的发展一定会更好地促进国内的机构仲裁的发展,提升仲裁的品质与公信力。























潘秘书长做点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