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刘敬东专家关于《司法支持仲裁的重大举措》一文,赢得社会各界,尤其是仲裁界的广泛赞誉。文章对仲裁界和人民法院新时代的执法专业有着重大意义,值得研究学习。
司法支持仲裁的重大举措
——透视最高法院系列支持仲裁司法文件的价值取向
( 2018-01-08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仲裁
□ 刘敬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报核问题司法解释)和《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司法审查司法解释)两项重要司法解释,连同2017年5月公布实施的《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通知),共同构成指导全国各级法院开展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最新司法文件。
此外,2017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连续推出指导仲裁司法审查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工作的上述一系列重要司法文件,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仲裁事业发展、支持仲裁作为解决商事纠纷重要方式的司法宗旨和司法理念,堪称中国仲裁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是最高人民法院服务与保障国家全面开放战略、“一带一路”建设及自贸试验区战略的又一重大举措。
仲裁,作为国际公认的解决商事纠纷重要方式,在国际经贸投资领域发挥着极为独特的作用,许多国际机构甚至将一国对仲裁的态度作为评价该国投资环境是否良好的核心指标。司法是仲裁的监督者和仲裁裁决的执行者,司法对仲裁奉行的立场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仲裁业的生存环境和发展前途。
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诞生以来,中国的仲裁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变大,历经20余年的发展,不论是从案件受理量、案件标的总额还是从仲裁机构及从业人员规模、数量来看,中国已成为世界上的仲裁大国。中国早于上世纪80年代就加入了现已有157个成员国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人民法院严格按照《纽约公约》审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赢得了广泛国际声誉。同时应当看到,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仲裁业发展水平还有很大差距,仲裁的专业性、权威性、国际公认度有待提高,仲裁理论及创新跟不上实践发展,特别是在国际投资中具有重要影响的投资仲裁领域,在我国尚属空白,国际话语权明显不足。
时代赋予了中国仲裁光荣而艰巨的使命,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一带一路”建设、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蓬勃发展,仲裁作为国际公认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必然要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中国仲裁界充分意识到自身所肩负的重任,不断推陈出新,大力开拓视野,扩大国际交流,与国际紧密接轨。作为仲裁业的坚定支持者——中国司法更是奋发作为,通过公布实施一系列支持仲裁的司法文件、司法解释以及典型案例,为仲裁业长足发展创造了极为友好的司法氛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如此密集的支持仲裁的司法举措在中国仲裁史上是一次创举,在国际仲裁和司法业界亦不多见。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上述司法文件中,《归口管理通知》解决了仲裁司法审查多头管理的问题,有利于各级人民法院统一司法审查标准、提升法官审理相关案件的专业水平;《报核问题司法解释》解决了长期以来仲裁司法审查内外有别的问题,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透明度,对否定性裁决采取的谨慎态度有利于提升案件审查质量;《仲裁司法审查司法解释》是最高院第一个仲裁法司法解释实施11年后出台的第二份仲裁法适用条文解释,解决了仲裁司法审查过程中若干亟待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澄清了相关条款的模糊区域,为司法审查工作适应形势变化和时代要求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上述三项司法解释形成司法审查的“三驾马车”,将引领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水平全面提升,开创人民法院司法审查工作全新局面。《仲裁裁决执行规定》内容虽尚未公布,但从近年来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价值取向可以断定,这个司法解释将为仲裁裁决的执行提供更多便利条件,确保仲裁裁决得以顺利执行,有效提升仲裁裁决的效力。
上述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从程序到实体、从案件审理到裁决执行,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构成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四梁八柱”,是中国特色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由于仲裁法多年未修,一些重要的国际仲裁理念如判断仲裁属性的仲裁地原则、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等尚未得到全面解决,但上述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已为不远的将来根据形势需要和时代发展修订仲裁法、促进中国仲裁法律制度迈向国际先进行列创造了必要条件。
总之,随着上述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的出台,中国仲裁业界迎来了创新发展的绝佳历史机遇,如何抓住机遇大力提升中国仲裁的专业水平和国际公信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的中国仲裁品牌,是中国仲裁业界肩负的重大使命。虽然前进道路上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但有理由相信,伴随中国全面开放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及中国司法的巨大进步,中国仲裁必能不辱使命,不断攻坚克难、改革创新,从仲裁大国成长为仲裁强国,逐步走向国际仲裁的舞台中央。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