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条款的修改及解读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的民法制度将迎来“民法典时代”,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小包将主要向大家介绍《民法典》在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条款的修改并进行解读。 《民法典》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适用方面,《民法典》第十八章专门对此进行了规定。该章节从《民法典》第788条始至808条止,共21条,内容涵盖了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无效、验收不合格处理、解除及后果的处理,保障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 在我国《民法典》颁布前,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纠纷主要是依靠《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和2019年出台的两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进行规范,《合同法》及两个司法解释为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纠纷解决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民法典》建设工程领域内容制定奠定了不可或缺的基础,但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合同法》不再具有效力。 经过对比《合同法》及两个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可知,《民法典》对《合同法》第十六章的规定进行了多处细节修改,修改之处主要表现为两个特点: 一是适应《民法典》体系变化,对相应文字表述进行调整,如《民法典》第791条、795条、796条、801条等; 二是就原有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和调整,如《民法典》第794条、802条等。另外还有2条在原有立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实质性更改,分别是第793条和第806条。 解读1 明确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未竣工时对承包人的补偿规则。 条文对比 解读分析 1.《民法典》以敞口形式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请求参照相关规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主体,即该项请求权主体既可以是发包人,也可以是承包人。 2.《民法典》将《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竣工”二字删除,适用的前提扩大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以及尚未竣工但是已完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形。 3.《民法典》明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适用“折价补偿原则”。 4.《民法典》将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损失、发包人有过错情形中的发包人责任加重,不再限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均有可能涉及。 解读2 合同解除规则有所变化。 条文对比 解读分析 1.《民法典》将“非法转包”放宽为无特殊限定的“转包”,明确转包本身就是非法行为。 2.《民法典》明确了发承包双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将“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这一情形排除在外,但规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只要发包人未按约定交付合同价款、且在催告后未履行,无论承包人能否施工,都可以解除合同。 3.《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将承包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条件之一限定为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而《民法典》则将取消了“合同约定的”限制,将适用范围扩展到合同未约定的附随义务。 解读3 明确了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的订立形式。 条文对比 解读分析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若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则需满足“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这两个条件合同才成立。而《民法典》789条亦约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签订该书面合同时,也需满足《民法典》第490条的规定的两个要件,合同才能成立。 影响4 扩大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提示说明义务的范围。 条文对比 解读分析 1.《民法典》吸取了司法解释的观点,加重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相较于《合同法》的规定,《民法典》中增加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减轻其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同时对于此类情形以“不合理”作为限定条件。 解读5 “情势变更原则”正式入法。 条文对比 解读分析 1.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边界并非清晰明确,情势变更原则正式入法,可以有效的调整施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当人工、材料价格大幅度波动时,它更成为降低企业亏损的一个有力保障。 2.明确仲裁机构可以作为情势变更主体的确认主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通过上述的条文分析可以看出,《民法典》着重体现了国家立法机关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问题的关注、承包单位权益保护的重视以及立法体系专业化的要求。 相关建议 由于建设工程领域涉及法律主体繁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建筑企业只有尽快熟悉《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领域的相关规定,做到依法合规经营、权责更加清晰,才能有效避免或减少建设项目因工程复杂、工期长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履约纠纷,在“民法典时代”实现高质量发展。 对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准备。 01、增强企业法治观念 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未来几年将是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大量修改的时期,新政策、新文件大量出台,作为建筑企业要及时关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的变化,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在实际工作中用相关法律、法规来指导我们进行实践。 02、严控建筑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问题,不仅关乎建筑企业的市场信誉,更是建筑行业监管的硬性要求,《民法典》此次修改,更是强调了工程质量的重要性。作为建筑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高标准、严要求的把控建筑质量。 03、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建筑活动主要是通过建筑市场实现的,而建设施工合同则是维系这个市场运转的载体。建筑企业应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依法签订合同、以约履行义务,避免产生纠纷,产生纠纷也处于有利地位,进而提高自身经济效益。 04、加强合规文化培育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依法治企的要求不断提高,合规管理建设已成为依法治企的根本。《民法典》更是为企业合规指明了努力方向,因此加大合规管理培训,积极培育合规文化,营造合规氛围,努力达到“民法典时代”的合规要求,实现自身的长足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前言
民法典颁布前后建工领域的法律修改
具体条款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