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委派调解 促进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一、基本案情

2016年,赵某将某地质分队养老院项目消防工程分包给孔某,孔某履行合同完毕后,赵某经结算拖欠孔某工程款16万元整,并向孔某出具欠条,赵某承诺2019年6月向原告结清工程款,但孔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孔某于2020年9月4日将赵某诉至商州区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该建设工程约定时,未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商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初审后认为,该案件事实相对并不复杂,有赵某出具的欠条做为证据,且有调解结案的空间,可以邀请第三方调解组织对该案件进行调解。

二、解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仲裁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后决定启动委派调解程序,由调解中心作为公正第三方进行委派调解工作通过调解中心即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启动仲裁调解程序,双方当事人于第二天拿到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商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第一,被申请人分三批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共计16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第二,被申请人支付仲裁费用。随着该纠纷顺利得到解决,仲裁调解中心的专业服务、高效的工作效率也赢得了当事人和商州区人民法院的一致好评。

三、典型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委派调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商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实施办法》,其中明确规定,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商洛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正式受邀作为第三方履行商州区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工作。

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当事人协议管辖的制约,但是仲裁协议的达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灵活性,即在合同约定时、合同履行时、矛盾纠纷发生后双方都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达成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通过委派调解程序,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协议而产生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既尊重当事人自愿的意思表示、便利当事人,又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公正高效、司法“轻骑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