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协定 仲裁先行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5日,陕西某建材公司与董某因一笔行政处罚费用的承担问题申请至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商洛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双方当事人合同中约定双方若发生纠纷寻求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的仲裁协议,故该案由仲裁委员会管辖立案。根据《仲裁法》《仲裁规则》《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送达了相关程序性的法律文书,后于法定期限内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当事人陈述、庭审辩论、总结陈词等环节,于2020年11月审理终结该案,双方当事人均收到仲裁庭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该案的受理、组庭、开庭、裁决等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二、裁决结果

第一,驳回申请人陕西某建材公司申请请求;第二,仲裁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三、典型意义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是诉讼外解决民商事纠纷重要而有效的方式。仲裁具有公平自愿、专家断案、一裁终局、公正和谐、不公开进行、保守商业秘密、高效灵活、成本低廉准司法优势。而且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实际案件中,自动履行率较高。特别是仲裁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甚至约定适用的仲裁程序,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精神,以通情达理的沟通与对话,平和磋商的庭审方式,通过运用法律规范、市场规则和商业惯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是促进经济交往,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保障;也是完善社会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