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民法典》裁决房屋买卖合同首案
一、基本案情
商洛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与刘某于2011年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争议仲裁解决方式、房屋买卖及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等相关条款。2017年,刘某因家庭经济原因向置业公司提出申请退房,置业公司同意退房并配合刘某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刘某向置业公司出具了买受人更名申请,并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其承担与置业公司无关。置业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申请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于2011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二款之规定,仲裁庭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三、裁决意义
本案解除合同的基本事实清楚,是仲裁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裁决的仲裁首案,可供各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