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民法典》调解民间借贷首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王借款给高25000元用于其家庭开支。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月息三分、一月一结,有担保人潘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对该笔借款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高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20187月,高某就欠付的借款利息13000元向王某出具了《借条》一张,潘作为证明人签字捺印予以确认。经三方协商,由高某19个月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共计38000元。但高某并未按约定期限给付,后经王某多次催要,高某仅偿还了部分利息。故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初审后认为启动委派调解程序更有利于本案的解决,人民法院将该案件委派给第三方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商洛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仲裁调解,王某请求依法裁决高某偿还本人借款38000元及利息

二、解决结果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仲裁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二款之规定,经20211月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1.在收到本调解书后向王还借款本25000元人民币,即自20212月起逐月月底前向王某偿还1500元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王某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事项。

高某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王某可就到期未履行部分和未到期应履行部分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三、调解意义

本案借贷的基本事实清楚,是商洛仲裁调解中心受法院委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解的首案,可供各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