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合同的无效、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撤销的变化

时代幸运者团队2021-05-14 12:28:51

《民法典》对合同的无效、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撤销重大变化!与你生活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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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以后,对于合同的撤销、解除、无效规定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重大变化和不同,比如撤销权的提起、行使撤销权的时间等等,比如合同无效的规定,在原《合同法》第52条以条款形式列举五种无效情形。但在《民法典》中并没有以条款形式列举,需要在整部《民法典》条款中去查单独的规定。如果还以之前《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理念模式分析民事合同,会进入误区。以下为作者汇总精典,供参考。

第一、《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其中第四种就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2021年《民法典》将正式实施,《合同法》届时将会被废止。但《民法典》合同编并没有像《合同法》似的,列举中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人就有疑问:《民法典》时代,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不是有效呢?哪些条款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内容呢?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谨慎!

其实,从近几年司法实践看,法院对于认定合同无效是非常谨慎的,毕竟涉及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所以法院在审理合同效力纠纷时,对认定合同无效尽量保持谦抑的态度,尽量尊重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尽量不认定合同无效。基于此,《民法典》合同编没有以列举的方式,列出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而是通过《民法典》五百零八条规定,《合同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总则第六章的规定。

“合同编”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涉及合同无效的条款:

其一、【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其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其三、【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的情形】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总则编”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其一、【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其二、【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其三、【签订违法违规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其四、【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其五、【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二、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10个变化 ?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将不再保留,有关合同的民事法律规范将由民法典中的合同编替代。

民法典合同编继承了现行《合同法》的内容,总体上没有做较大调整,但是对有些内容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梳理,今天企服家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10个变化。

1、增加了合同僵局中的解除制度: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2、增加了不定期合同的解除制度(第563条第2款):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3、增加了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第564条第2款):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增加了解除通知中的自动解除内容(第565条第1款第2句):

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5、增加了对方有异议时启动公力救济程序的主体(第565条第1款第3句):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6、增加了直接以公力救济方式请求解除合同的制度(第565条第2款):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7、增加了公力救济时合同解除时间节点的规则(第565条第2款):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8、增加了违约解除时的违约责任承担规则(第566条第2款):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增加了合同解除对担保责任的影响(第566条第3款):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对典型合同中解除规则的修改(如:第933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撤销权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申请撤销合同的,要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而合同可以撤销的情形包括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以欺诈手段实施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