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判例:当事人提交指导性案例而裁判文书未予论述说理的,可以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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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1)辽民申5273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第十条“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之规定,对于再审申请人提出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24号指导案例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应同案同判的理由,原一、二审法院未予论述说理,应参照该指导意见重新予以审理。

 


最高法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十、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答记者问

问:《意见》对诉讼参与人向法院提交类案检索报告的情况是如何考虑的?

答:近年来,随着司法工作与信息技术的融合发展,类案检索对人们来讲已成为现实。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事先进行类案检索,并向法院提交检索报告以支持自己的诉请或抗辩。对此,《意见》在制度设计上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安排:一是允许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为法官提供裁判参考。二是明确人民法院的回应方式,即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

主编:江必新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理解与适用(第4卷)

对于“参照”的规则,《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分两款对案件承办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一种情形,承办人员应当主动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并且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标题、编号和裁判要点。第二种情形,承办人员的回应义务,当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